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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
2021年9-10月,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之“合适成年人”公益活动2021年第9-10期在武汉市进行。本期活动由武汉市青少年教育办公室、武昌区青少年教育办公室、洪山区人民检察院、武昌区人民检察院、硚口区人民检察院、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武昌区周冶陶公益服务中心、“调解网”共同举办。本项目负责人:杨森,“调解网”未成年人维权部部长。活动期间,“调解网”遴选法律服务志愿者作为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合适成年人),根据其委托,在下列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中,担任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合适成年人:2021第035号案件(未成年人ZHK涉嫌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一案,司法机关编号鄂武硚检未成到【2021】5号)2021第036号案件(未成年人ZHK涉嫌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一案,司法机关编号鄂武硚检未成到【2021】7号)2021第037号案件(未成年人FDH涉嫌盗窃罪一案,司法机关编号:鄂武硚检未成到【2021】6号)2021第038号案件(未成年人WZZ涉嫌强奸罪、组织卖淫罪一案,司法机关编号:鄂武昌检未成到【2021】2号)2021第039号案件(未成年人ZCY涉嫌强奸罪、组织卖淫罪一案,司法机关编号:鄂武昌检未成到【2021】3号)2021第040号案件(未成年人ZKD涉嫌强奸罪、组织卖淫罪一案,司法机关编号:鄂武昌检未成到【2021】4号)2021第041号案件(未成年人ZH涉嫌强奸罪、组织卖淫罪一案,司法机关编号:鄂武昌检未成到【2021】5号)2021第042号案件(未成年人ZHK涉嫌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一案,司法机关编号鄂武硚检未成到【2021】8号)2021第044号案件(未成年人CPJ涉嫌盗窃罪一案,司法机关编号:鄂武昌检未成到【2021】8号)2021第045号案件(未成年人PQL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一案,司法机关编号:鄂武洪检未成到【2021】7号)2021第046号案件(未成年人HRX涉嫌,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一案,司法机关编号:鄂武洪检未成到【2021】8号)2021第047号案件(未成年人QSL涉嫌组织卖淫罪一案,司法机关编号:鄂武洪检未成到【2021】9号)2021第048号案件(未成年人WYC涉嫌强迫卖淫罪一案,司法机关编号:鄂武洪检未成到【2021】10号)2021第049号案件(未成年人ZCM涉嫌组织卖淫、协助组织卖淫罪一案,司法机关编号:鄂武洪检未成到【2021】13号)2021第050号案件(未成年人LCW涉嫌组织卖淫、协助组织卖淫罪一案,司法机关编号:鄂武洪检未成到【2021】14号)2021年第051号案件(未成年人YCZ涉嫌聚众斗殴罪一案,司法机关编号:鄂武洪检未成到【2021】11号)本次公益活动致谢:邓端璇朱静静万亚南李瑾娟唐健黄慧龙江波刘江伟张贵琴陈力李萍薛新岳李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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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
《民主与法制时报》2021年10月21日 第06版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零六条确立了未成年人公益诉讼保护制度。但社会组织需要符合哪些条件才能获得未成年人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现行法律未给出明确答案,建议有针对性地设计社会组织的原告资格,避免不当起诉贻误未成年人权益救济时机。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相关组织和个人未代为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督促、支持其提起诉讼;涉及公共利益的,人民检察院有权提起公益诉讼。”由此,公益诉讼在未成年人保护领域的适用被法律确定。这进一步为未成年人及其家庭织密法治之网,筑牢防护之墙。为增强未成年人保护立法实效,建议尽快完善社会组织参与未成年人公益诉讼的配套制度。 社会组织提起未成年人 民事公益诉讼的法理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为,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在没有前述主体或前述主体不起诉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这表明在我国民事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的诉讼实施权后置于“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的相关权利。但笔者对相关立法及司法解释进行梳理时发现,现阶段绝大部分规范性文件着眼于检察机关提起未成年人公益诉讼的程序建构,涉及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的民事公益诉权的比较少。在近5年的司法实践中,有关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诉前督促或公益诉讼活动大多由检察机关主导展开。 探寻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零六条的立法本意,在于强化检察机关在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中的作用,但其又将“涉及公共利益的,人民检察院有权提起公益诉讼”作为相对独立的内容加以规定,将“公共利益”与前半款所称之“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进行区分,文义上似乎仅赋予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资格。这让有的人疑惑“社会组织应否具备未成年人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但从今年6月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就腾讯“王者荣耀”手机网络游戏侵害未成年人提起未成年人保护民事公益诉讼一案来看,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并未因原告资格而驳回起诉。另外,今年8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还曾就腾讯公司微信产品“青少年模式”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且涉及公共利益,启动诉前程序并发布公告督促有关机关和社会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因此,有必要厘清未成年人保护领域中社会组织的权属来源依据。 有的学者,根据现代亲属法领域的“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等理论认为,未成年人的生理和心理尚未成熟,自我保护意识缺失,利益覆盖生存、发展、教育、营养的方方面面,这决定了国家和社会应当给予其特殊保护,并以儿童最大利益为首要考虑。未成年人是国家与民族的未来,对其保护关系到国家与社会的利益,不能仅仅视为未成年人所在家庭的固有义务,也是国家与社会的共同责任。同时,作为国家多元化社会治理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社会组织以公益维护为行动宗旨,以独立性、灵活性、专业性与易亲近性为业务特点,早已成为社会公共利益保护的重要力量。因此,社会组织取得未成年人民事公益诉讼之原告资格,在法理上具备正当性。 社会组织提起未成年人 民事公益诉讼的制度参考 社会组织需要符合哪些条件才能获得未成年人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尚未给出明确答案。检视已相对成熟的环境公益诉讼、消费者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设计,或能提供启发。 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不同类型的民事公益诉讼对作为原告的社会组织有不同要求。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能够作为原告的社会组织要同时满足“设区的市级以上民政部门登记+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无违法记录”等要求。在消费者民事公益诉讼中,能够作为原告的社会组织须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 对比原告资格不难发现:其一,从组织情况看,我国环境资源保护组织数量上远多于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且环境资源保护组织大多属于民间社会组织,故司法解释对环境资源保护组织的持续性、专业性与行为合法性做了进一步规定。其二,从案件情况看,环境资源类的公益侵害所造成的影响一般局限在发生地及周边,消费者权益类的公益侵害会随着商品和服务的流转在较大范围产生影响,因此,在案件的调查取证方面,消费者民事公益诉讼需要更多层面的社会力量进行协同、联动与配合。总体来说,和消费者公益诉讼相比,环境公益诉讼对原告的要求呈现出“轻科层、重专业”的倾向,并将“无违法记录”明示为资格要求。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社会组织取得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具体条件,应当契合不同类型的公共利益救济之特征与需要。 社会组织提起未成年人 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制度完善 完善未成年人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制度,应该有针对性地设计社会组织的原告资格,避免不当起诉贻误未成年人权益救济。 首先,对登记机关的科层条件,笔者认为设定在“区级以上民政部门”即可。在民事公益诉讼中对原告主体资格进行限定,立法本意在于避免因诉权滥用与诉讼非必要启动引发的司法资源浪费。立法或司法解释对社会组织的登记机关提出要求,也可以理解为是借助不同科层的登记条件差异,筛选掉一部分在专业技术与费用负担上不具备提起公益诉讼能力的社会组织。例如,环境公益诉讼与消费者公益诉讼常涉及专业技术领域,对调查取证的要求较高,前期需要先行承担的诉讼成本也较大,并非所有社会组织都能应对。但在未成年人保护领域,相关社会组织的日常活动一般是围绕基层居民生活展开,故大多数选择在区级民政部门进行登记。随着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的推进,相较于妇联、共青团等,依托村委会、居委会开展公益服务的民间社会组织对未成年人的生活环境、学习环境更为贴近和熟悉,较易取得未成年人的信任和依赖,在调查取证方面也更具优势。 其次,对于社会组织的专业性评价,现阶段可以考虑“活动内容+运行时间”的双重限定标准,同时增加“公益诉讼案件处理经验”为参考性指标。一方面,社区公益服务组织的活动内容呈现出多样化态势。专注于未成年人保护的社会组织,日常工作大多针对未成年人个体,如困境未成年人的法律帮扶、行为矫正、心理疏导及监护支持等,可以提供推动青少年身心健康成长的资源供给。环境公益诉讼、消费者公益诉讼都以“客观损害结果之量化”为前提,司法解释要求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社会组织运行时间以“五年”为基线,也可以理解为是基于相关社会组织的活动能力与专业水平从“量变”到“质变”需要的时间消耗。而未成年人公益诉讼更强调对“被侵害主体之人格利益”的关注,一般较少涉及专业技术问题。因此,对于提起未成年人公益诉讼的社会组织之专业性评价,建议采取“登记的营业范围具有涉及未成年人保护内容+从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连续三年”为标准。另一方面,就未成年人保护个案而言,其核心目标仍是保护未成年人的个体私益,不能直接视为“公益诉讼”,以避免诉讼对象的泛化,故未成年人公益诉讼仍应沿用“保护不特定多数人之目的”为关键特征。据此,还需要规定在多个社会组织同时向检察机关申请担任未成年人民事公益诉讼原告时,检察机关应当结合各社会组织的“公益诉讼案件处理经验”进行综合考量。 最后,对于社会组织及其行为的合法性考察,也应以“无违法记录”为条件。消费者公益诉讼对相关社会组织不作“无违法记录”之要求,原因在于立法对能够提起消费者公益诉讼的社会组织在科层方面做了相关的规定。而未成年人公益诉讼涉及的行业和领域极为宽泛,更需要各类主体广泛参与;若未来以民间社会组织为主要力量,必须以“无违法记录”为标准,这可以避免因社会组织的不法行为减损未成年人公益诉讼及后续裁判的权威性。作者:郑若颖 宫步坦(作者单位分别为湖北大学法学院、湖北经济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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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
2021年10月23日,湖北周成律师事务所主任周成,常法中心负责人、“调解网”襄阳地区负责人姚源远,办公室主任郜新波,青工委副主任侯翔宇,执业律师范泽华、华羽迟,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李涛,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婷婷、陈海燕一行,受邀到“调解网”调研座谈。“调解网”负责人、武汉市法学会社会纠纷多元化解研究会会长宫步坦,“调解网”未成年人维权部负责人杨森,法科学子志愿者代表古红等参加调研座谈会。本次座谈会围绕律师行业发展新趋势、新动向,探讨律师在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中发挥专业优势和实践优势的新途径、新方法,为构筑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出谋划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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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
2021年10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湖北分会调解庭在“调解网”正式挂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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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
为进一步增强社区居民的法律素质,帮助居民维护合法权益,2021年10月12日上午,“法在社区”2021年第8期公益活动在武昌区积玉桥街沙湖社区中百仓储小广场举行。 本次活动由武昌区民政局、武昌区慈善总会、积玉桥街道办事处、积玉桥街沙湖社区联合主办,武汉市武昌区周冶陶公益服务中心、“调解网”协办,武汉大学马克昌法学基金会提供活动公益支持。 本次活动“调解网”遴选出1位法律服务志愿者和2位法科学子志愿者为居民提供法律咨询、居民调解等服务。 “调解网”法律服务志愿者、湖北中品律师事务所赵萍律师(中)“调解网”法科学子志愿者、湖北大学法学院2018级本科生鲁事响(左一)“调解网”法科学子志愿者、湖北大学法学院2018级本科生陈天保(右一) 活动现场,通过设立咨询台、悬挂宣传横幅、发放宣传资料等方式吸引了100多名群众关注和参与,咨询内容涉及家庭矛盾纠纷、民事纠纷、房产纠纷、财产继承、经济纠纷等内容。对于居民反映的各类问题,“调解网”的法律志愿者通过大量案例,结合相关法律及政策进行了专业、细致的解答。法律咨询进社区,将法律服务送到居民家门口,满足了群众的法律需求,赢得了社区居民的一致好评,也引导居民树立“有法律问题找律师”的意识,有效促进了社会的和谐发展。本次公益活动致谢:赵 萍(湖北中品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鲁事响(“调解网”法科学子志愿者、湖北大学法学院2018级本科生)陈天保(“调解网”法科学子志愿者、湖北大学法学院2018级本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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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
2021年10月9日下午,湖北省法律援助基金会理事长蒋万彪、秘书长阮班梅走访调研“调解网”。 武汉市法学会社会纠纷多元化解研究会会长宫步坦,“调解网”办公室主任李婷、案件管理部负责人付阿北,法科学子志愿者代表古红等参加调研座谈会。 座谈中,宫步坦简要介绍“调解网”及武汉市法学会社会纠纷多元化解研究会的发展历程,详细介绍“调解网”在组织律师等法律服务志愿者提供公益法律服务、举行普法宣传活动、帮扶困境未成年人、承接法律援助案件、开展纠纷化解工作等方面发挥的作用与取得的成效。 蒋万彪理事长作总结发言,他首先肯定“调解网”公益法律服务工作的重大意义,期待双方在法律援助相关领域进一步加强合作,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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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
1、开展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之“社会调查”公益活动2021年7月—9月,调解网与武汉市青少年教育办公室、武昌区青少年教育办公室、蔡甸区人民检察院、硚口区人民检察院、武昌区人民检察院、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湖北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武昌区周冶陶公益服务中心共同举办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之“社会调查”公益活动2021年第7期至第9期。活动期间,“调解网”遴选并推荐了湖北相珈律师事务所李沁雪律师等26位法律服务志愿者作为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社会调查员),根据相关司法机关的委托,对刑事案件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在武汉市进行了调查,并向相关司法机关提交了《社会调查评估报告》。 2、开展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之“合适成年人”公益活动2021年7月—9月,“调解网”与武汉市青少年教育办公室、武昌区青少年教育办公室、洪山区人民检察院、武昌区人民检察院、硚口区人民检察院、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湖北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武昌区周冶陶公益服务中心共同举办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之“合适成年人”公益活动2021年第7期至第9期。活动期间,“调解网”遴选并推荐湖北武珞律师事务所邓端璇律师等12位法律服务志愿者作为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合适成年人),根据其委托,在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中,在涉罪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的情况下,担任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合适成年人,陪同涉罪未成年人接受讯问(询问),以保障未成年人的诉讼权利。 3、开展“律师调解”公益活动2021年7月—9月,“律师调解”公益活动(原“第三方法律服务”)2021年第3期在武汉市进行。本期活动由调解网与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青山区人民法院、洪山区人民法院、武昌区人民法院、江岸区人民法院、江汉区人民法院、汉阳区人民法院、江夏区人民法院与武昌居民调解研究中心合作举办,共同推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活动期间,调解网根据公益法律人的网上报名,遴选并推荐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万亚南律师等20位法律服务志愿者(执业律师)作为“第三方法律服务”的代表,在武汉经开区法院、青山区法院、洪山区法院、武昌区人民法院、江岸区人民法院、江汉区人民法院、汉阳区人民法院、江夏区法院的诉讼服务大厅,为居民和弱势群体解答法律咨询、提供诉前调解等公益法律服务。 4、开展“与法同行”公益活动2021年7月—9月,武汉市妇联维权咨询服务中心“与法同行”公益活动2021年第3期在武汉市进行。本活动由“调解网”与武汉市妇联、武昌区周冶陶公益服务中心共同举办。活动期间,调解网根据公益法律人的网上报名,遴选并推荐湖北大纲律师事务所刘一凡律师等18位法律服务志愿者,在武汉市妇联维权咨询服务中心解答妇女儿童的法律咨询、婚姻及家事调解,为确有困难的妇女儿童适时提供法律援助。 5、调解网负责人为湖北省工商联系统分享调解技巧为有效预防和化解民营经济领域的矛盾纠纷,进一步推动工商联系统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商会人民调解工作,提升商会调解工作能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7月13日至15日,湖北省工商联在武汉举办2021年工商联系统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商会人民调解工作培训班。 湖北省律师协会律师调解中心办公室主任、“调解网”负责人宫步坦以“商会人民调解的调解技巧”为主题,从“调解类型与调解机构”、“商会人民调解的特征”、“商会调解与商事仲裁、民商事审判的对接”、“调解经验与调解技巧”等多个维度,为参会人员进行分享。 6、湖北省妇联主席李述永调研“调解网”工作7月15日,湖北省妇联主席李述永、权益部部长徐九中一行到“调解网”调研。武汉市法学会社会纠纷多元化解研究会会长宫步坦,“调解网”总干事曹红玲等参加调研和座谈。宫步坦会长、曹红玲总干事分别介绍“调解网”参与多元解纷、困境未成年人帮扶、中彩金法律援助项目、普法宣传等领域的现状;通过详实数据分析当前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类案件的特点及难点;希望“调解网”配合省妇联权益部共同搭建工作平台,进一步提高婚姻家庭纠纷的调解成功率和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工作的实效。 7、《法治日报》:调解网:搭建公益法律服务桥梁《法治日报》报道“调解网”,详见《法治日报》报道:http://epaper.legaldaily.com.cn/fzrb/content/20210719/Articel07003GN.htm 8、调解网组织召开特邀调解员培训会为进一步加强调解员队伍建设,提升调解员的法律知识水平和专业素养,切实发挥调解员队伍化解群众纠纷矛盾的重要作用。7月16日上午,调解网组织召开特邀调解员培训会,由“调解网”总干事曹红玲对调解员进行了培训,此次培训会共有来自武汉市各大律师事务所的23位特邀调解员参加。调解员们纷纷表示,此次培训受益匪浅,学到了实用的调解技能和知识,通过培训不仅仅是提高调解人员的业务水平,更多是加强工作交流,共同研究探讨工作中的难点问题,进而提高诉调对接工作效率。 9、调解网为妇联干部普法,积极推进妇联调解工作 7月20日,武汉市黄陂区妇联在中共武汉市黄陂区委党校举办知识宣讲报告会。调解网总干事、湖北黄鹤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曹红玲律师受邀作为主讲人,讲授《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夫妻财产关系的内容,旨在帮助提高法律意识,学会在婚姻中运用法律的武器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 曹律师的这次授课为妇联干部在自己的工作职责上给予了很大帮助。在宣传国家法律和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中确实也尽了绵薄之力。 10、湖北省工商业联合会副主席彭斌调研“调解网”7月23日,湖北省工商业联合会(以下简称:省工商联)副主席彭斌、法律部部长李协华等一行调研“调解网”。湖北省律师协会(以下简称:省律协)秘书处负责人刘健,“调解网”负责人、武汉市法学会社会纠纷多元化解研究会会长宫步坦,北京中闻(武汉)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周文涛,湖北黄鹤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代必胜,“调解网”未成年人维权部负责人杨森、案件管理部负责人付阿北参加座谈会。湖北省人大常委、省工商联副主席彭斌深切关心“调解网”的运作机制,充分肯定省律协调解中心及“调解网”的调解工作成效,希望与省律协共同推动“万所联万会”机制落地见效,共同为民营企业提供“法治体检”、律师调解等相关服务,进一步优化我省营商环境。 11、“法在社区”公益活动2021年第6期成功举行为了增强广大居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不断丰富居民群众的法律知识,提高居民群众的法律素质,7月29日上午,“法在社区”2021年第6期公益活动在武昌区黄鹤楼街西厂口社区居民委员会门口小广场举行。活动现场,“调解网”的法律志愿者们细致地解答了居民所咨询的涉及婚姻家庭、物业纠纷等方面的法律问题,耐心地为居民在工作和生活中遇到的法律问题提供专业的法律建议,律师答疑解惑、弘扬法治、无私奉献,居民群众很多实际问题得到了满意答复,取得了良好的普法宣传效果。 12、武汉海事法院调研“调解网”工作9月2日下午,武汉海事法院院长吕小武、立案监督庭庭长汪朝清、法官助理陈盼一行,对“调解网”进行调研并座谈,征求执业律师、律师调解员对武汉海事法院相关工作的意见建议。 吕小武院长对“调解网”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参与多元解纷工作予以充分肯定;期待双方在公益法律服务领域进一步加强合作,共同做好多元解纷工作和青年法律志愿服务工作;未来多对优秀的调解员进行表彰,多举办调解员培训、交流活动,不断提高调解员化解纠纷的能力;加强长江海商法学会与社会纠纷多元化解研究会的交流合作,以研究共促发展。 13、湖北经济学院法学院、武汉铁路中级人民法院走访调研“调解网”9月10日,湖北经济学院法学院院长邱秋、副教授马颖、汤建辉、罗文君一行,武汉铁路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陈静、民一庭副庭长赵虹、立案庭法官唐莎一行,对“调解网”进行走访调研。 湖北经济学院邱秋院长表示,目前法学院开设了法律诊所、模拟法庭等法律实务课程,并在研究生阶段实行双导师联合培养模式,即校内导师与校外导师共同指导培养硕士研究生,以提升学生的专业技能与实务经验,培养符合社会需求的法律人才,实现高校培养与步入社会的无缝对接;希望未来能够在课程研发、教材编写、联合培养等方面加强与“调解网”等实践单位的沟通交流合作,能够让更多地法科学子参与到法律实践尤其是公益法律服务活动。武汉铁路中级人民法院陈静副院长期待能够继续加强与“调解网”的合作,探索通过调解方式解决法院案件纠纷的长效合作机制;同时表达,铁路中级法院新址与湖北经济学院相近,期待能够加强与湖北经济学院法学院的合作,法院拥有的数据资源、案例资源可以为实习同学提供良好的实习资源,为培养法律人才贡献法院的一份力量。 14、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武汉铁路运输分院走访调研“调解网”9月23日,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武汉铁路运输分院党组书记、检察长罗继洲,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刘兴华,办公室主任解颖,检察官助理李泽巍一行,对“调解网”进行走访调研。罗继洲检察长表示省检武铁分院将以政法教育整顿为契机,积极践行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与“调解网”构建常态化的工作联系机制,在公益诉讼、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社会化支持体系、听证以及企业合规审查等方面开展合作,充分发挥公益组织的优势,进一步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15、调解网组织开展“出彩青春”公益项目之模拟法庭活动9月25日下午,“调解网”组织开展2021年武汉市“出彩青春”公益项目之模拟法庭活动。通过本次模拟法庭活动,让青少年对于人民法院的庭审模式有所了解,以身临其境的方式充分调动其学法、懂法、守法、用法的积极性,真实感受法律的庄严、公正以及体会违法犯罪的惩戒后果,进一步增强青少年社会主义法治观念,有效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事件,更好的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 16、“法在社区”公益活动2021年第7期成功举行为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推进资源、服务拓展到工业园区、企业职工,增强广大职工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9月26日上午,“法在社区”2021年第7期公益活动在武汉岱家山科技创业城举行。本次活动以“市妇联·送维权服务进企业”为主题, “调解网”遴选出2位法律服务志愿者,为企业主、企业职工提供法律咨询、维权咨询、创业就业咨询,同时为女职工提供维权宣传、法律咨询以及婚姻家庭纠纷调解等服务。 17、调解网代表参加省法院征求意见座谈会9月26日下午,省法院召开第二批法院队伍教育整顿征求意见座谈会,“调解网”未成年人权益部负责人杨森参加本次座谈会。湖北省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游劝荣与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等群团机构负责人和系统代表等11人座谈,听取他们对法院工作、法院队伍的意见建议。游劝荣院长首先对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等群团机构和各位代表多年以来对法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表示感谢。他强调,做好职工、未成年人、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保护工作,关系到婚姻家庭和谐稳定和社会文明进步,省法院与三家单位在目标上是一致的。新时代对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提出新的更高要求,人民法院要进一步认清做好职工、未成年人、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全省各级法院要延伸审判职能,与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机构凝聚共识、携手共进,加强沟通协作,搭建更多的合作载体和平台,开展常态化的交流合作,构建共同维护职工、未成年人、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大格局,展现出人民法院应有的责任担当和人文情怀。18、湖北省司法厅副厅长刘嗣元一行调研“调解网”9月28日上午,湖北省司法厅副厅长刘嗣元、公法处处长刘少刚、副处长张思思一行,走访调研“调解网”。刘嗣元副厅长首先肯定“调解网”的工作意义重大,感谢宫步坦等“调解网”负责同志为社会作出的大量贡献:矛盾纠纷化解是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方面,“调解网”运用多种方式积极化解各类矛盾纠纷,对于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做了大量工作;“调解网”已经取得的社会成效和赢得的赞誉,难能可贵,是推进湖北法治社会建设的创新举措,值得全省律师和公共法律服务志愿者学习。他希望“调解网”继续努力,拓展业务,进一步加强与法院、检察院、政府、群团等机构的合作,为国家、社会、群众作出更大贡献;省司法厅相关处室应当给予更多的关心和支持,支持“调解网”进一步扩大公益善举的影响力,汇聚更多法律人士积极参与法治湖北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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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
2021年9月28日上午,湖北省司法厅副厅长刘嗣元、公法处处长刘少刚、副处长张思思一行,走访调研“调解网”。湖北省律师协会副秘书长、武汉市法学会社会纠纷多元化解研究会会长宫步坦,“调解网”总干事曹红玲,湖北黄鹤律师事务所副主任袁音,“调解网”对外交流部负责人刘文昭、法科学子志愿者代表古红等参加调研座谈会。 宫步坦简要介绍“调解网”及武汉市法学会社会纠纷多元化解研究会的发展历程,详细介绍“调解网”在组织律师等法律服务志愿者、提供公益法律服务、举行普法宣传活动、帮扶涉罪未成年人、承接法律援助案件、开展纠纷化解工作等方面发挥的作用与取得的成效。刘少刚处长赞赏“调解网”为群众提供便捷高效的公益法律服务,鼓励“调解网”继续发挥社会组织、“互联网+”等独特优势,进一步扩大法律志愿服务的范围和领域,积极参与我省构建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相关工作。 刘嗣元副厅长作总结发言,他首先肯定“调解网”的工作意义重大,感谢宫步坦等“调解网”负责同志为社会作出的大量贡献:矛盾纠纷化解是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方面,“调解网”运用多种方式积极化解各类矛盾纠纷,对于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做了大量工作;“调解网”已经取得的社会成效和赢得的赞誉,难能可贵,是推进湖北法治社会建设的创新举措,值得全省律师和公共法律服务志愿者学习。他希望“调解网”继续努力,拓展业务,进一步加强与法院、检察院、政府、群团等机构的合作,为国家、社会、群众作出更大贡献;省司法厅相关处室应当给予更多的关心和支持,支持“调解网”进一步扩大公益善举的影响力,汇聚更多法律人士积极参与法治湖北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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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
9月26日下午,省法院召开第二批法院队伍教育整顿征求意见座谈会,“调解网”未成年人权益部负责人杨森参加本次座谈会。湖北省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游劝荣与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等群团机构负责人和系统代表等11人座谈,听取他们对法院工作、法院队伍的意见建议。游劝荣院长首先对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等群团机构和各位代表多年以来对法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表示感谢。他强调,做好职工、未成年人、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保护工作,关系到婚姻家庭和谐稳定和社会文明进步,省法院与三家单位在目标上是一致的。新时代对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提出新的更高要求,人民法院要进一步认清做好职工、未成年人、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全省各级法院要延伸审判职能,与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机构凝聚共识、携手共进,加强沟通协作,搭建更多的合作载体和平台,开展常态化的交流合作,构建共同维护职工、未成年人、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大格局,展现出人民法院应有的责任担当和人文情怀。湖北省法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覃文萍主持会议并通报了教育整顿相关情况。省法院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了座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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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
为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推进资源、服务拓展到工业园区、企业职工,增强广大职工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2021年9月26日上午,“法在社区”2021年第7期公益活动在武汉岱家山科技创业城举行。本次活动由武汉市妇联、武汉岱家山科技创业城联合主办,武汉市武昌区周冶陶公益服务中心、“调解网”协办,武汉大学马克昌法学基金会提供活动公益支持。本次活动以“市妇联·送维权服务进企业”为主题, “调解网”遴选出2位法律服务志愿者,为企业主、企业职工提供法律咨询、维权咨询、创业就业咨询,同时为女职工提供维权宣传、法律咨询以及婚姻家庭纠纷调解等服务。“调解网”法律服务志愿者、北京中银(武汉)律师事务所熊珂律师(左一)“调解网”法律服务志愿者、湖北崇道律师事务所曾成龙律师(右一)现场前来咨询的企业职工络绎不绝,活动也如火如荼地进行着,“调解网”的法律志愿者们都给予了耐心细致的解答,为现场企业主、企业职工讲解工作中遇到的专业法律知识并提供可行的法律建议,同时介绍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创业就业的相关政策。法律服务志愿者们以平凡之躯做平凡之事,在平凡中造就伟大,以无私奉献的精神和严谨的工作态度获得了企业职工的一致好评。本次公益活动致谢:熊 珂 (北京中银(武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曾成龙 (湖北崇道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