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宫步坦
原标题:商事调解助力提升法治化营商环境——武汉市法学会社会纠纷多元化解研究会会长宫步坦地方两会履职日记
稿件来源|民主与法制时报
作者|宫步坦
责编|王 蓉
2022年1月20日 星期四 大寒
今天,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开幕,我早早在“湖北人大代表履职平台”提交了今年省人代会我的第1份代表建议:《关于优化我省法治化营商环境 尽快制定我省商事调解示范规则的建议》。
今年,是本届湖北省人大代表履职的最后一年。我长期从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理论研究和创新实践,担任省人大代表的这五年,一直关注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过去四年,我在省人代会期间领衔提交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议案2件,参与起草《湖北省公共法律服务条例》等多部地方性法规,针对某市一直沿用的解除劳动教养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办法提出规范性文件审查建议书,提出“建立多元化解纠纷机制”“加强诉前律师调解工作”“提高商事纠纷仲裁国际化程度”“完善涉外商事纠纷调解机制”等代表建议15件,被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司法厅、省贸促会、省工商联等单位采纳、运用。其中“尽快构建中国(湖北)自贸试验区仲裁新机制”的建议提出后,省商务厅、省自贸办、武汉仲裁委员会等单位经过一年推动,出台了湖北自贸试验区仲裁规则,助力湖北自贸试验区企业发展。
从2012年我参与创办“调解网”至今,刚好10年。我曾经在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消费者保护组织、群团组织、社区居委会等众多场合调解过民事纠纷、商事纠纷,发表过关于调解制度、调解技能和技巧的文章,组织过调解实务培训班。我个人觉得,一个有丰富调解经验的调解员,要让不同诉求的利益各方当事人达成一致,主要是通过摆事实、讲道理、列法条,帮助当事人学会各让一步,学会妥协的艺术。在有些调解成功案例中,我们不仅化解了矛盾纠纷,当事人之间后来又继续合作,这让我们特别感受到“和为贵”带来的欣喜。
我认识的有些企业负责人,把企业遇到纠纷视为“家丑”。其实,随着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市场主体数量增长,商贸活动越来越频繁,利益日趋多元化,全社会商事纠纷数量会自然攀升。很多企业的负责人不知道,解决商事纠纷,除了诉讼、仲裁外,其实还有一条更温和的路线可供选择,那就是商事调解。商事调解是国际上普遍使用的一种商事争议解决手段,它与商事审判、商事仲裁相辅相成,在商事纠纷解决领域发挥着各自的作用,不可或缺。从去年到这次省人代会前,我一直在调研和思考:商事调解如何更好地为法院和仲裁机构分流减压?我们如何引导市场主体优先选择商事调解这种高效便捷、成本更低、保密性更好的商事纠纷化解机制?我认为有两点很重要。
一是商事纠纷调解员应当具有的思维方式。调解员的思维方式很重要,它是调解员组织能力、判断能力、把控能力的起点和基础,也影响着调解员调处纠纷的方式方法与调解效果。在营商环境法治化背景下,商事纠纷调解员要熟练掌握商事纠纷的特征,为优化营商环境作出贡献。
首先,要充分尊重商法自治原则和商业习惯。商业习惯是商事行为的重要规范,如果商事调解庭有仪式感,调解秘书联络当事人时言语得当,调解员举止行为遵循商业习惯等,更容易赢得双方当事人的尊重和信任,有助于提高调解成功率。
其次,要谨记“时间就是金钱,效率就是生命”理念。与民法强调公平和保护弱者相比,商法更注重效率和交易安全。在调处一个商事纠纷时,虽然不能确定争议双方是否会在未来继续合作,但双方都希望调解员帮助找到一种彼此接受并能尽快结束分歧的和解方案。从效率上看,一个迟到的和解方案可能已经毫无意义。
第三,理解当事人在商言商的思维方式,共同寻求最佳解决方案。商事主体以营利为目的,但他们同时也是亚当·斯密笔下的“理性经济人”,要相信当事人在调解员的引导下,能够做出理性的判断和选择。
最后,理性思维与热情调处相结合。调处传统民事纠纷有时需要声情并茂,以情绪感染和打动双方当事人。在商事纠纷调解中,调解员既要始终保持理性,又要用热情的态度展现自己最大的努力,让双方当事人真切感受到调解员的专业和诚意。在调解实务中,专业精湛并热情投入的调解员往往能够创造性地化解纠纷,帮助当事人避免旷日持久的诉讼程序,推动双方当事人继续维持交易关系。
二是符合商会、行业协会和市场主体需求的商事调解规则。我国没有单独的商事调解立法,尚需要形成一套完整的商事调解制度。在湖北,商事调解机构数量很少,发挥的作用也很小。
我们调研发现,在专业领域制定、发布示范规则作为参考模板,是引导行业协会、商会和市场主体积极制定行为规范的常用方式。例如,上海证券交易所2006年发布《上市公司董事会议事示范规则》供各上市公司参考,各上市公司再根据自身情况对具体条款进行相应增删或修改,形成本公司自己的董事会议事规则。
今年省人代会,我建议尽快制定商事调解示范规则,在全省范围内提供商事调解范围、商事调解流程、商事调解组织、商事调解员、商事调解协议、商事调解费用等要素性内容和示范性模板。在商事调解示范规则发布后,行业协会、商会和市场主体可根据自身需求,量体裁衣进行修改,形成自己的商事调解规则,逐步推动商事调解制度在商贸、投资等领域的适用和发展。
我们的目的是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助力提升法治化营商环境。如果企业在生产经营中遇到矛盾纠纷,能够通过商事调解机制尽快得到化解,市场主体感觉到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企业更有信心不断发展壮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