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资讯

  • 09
    2017-11

    调解网负责人讲解婚姻家庭案件的调解及取证技巧

    2017年10月25日,武汉市妇联“心花绽放”心理咨询项目团队举办了心理咨询师法律知识交流会,“调解网”总干事曹红玲律师参加了此次交流会,并为参会人员做了题为“婚姻家庭法律知识”的讲座。 曹律师通过生动的案例向在场值班咨询师介绍:因家庭暴力希望离婚的案例首先可以协商解决,并详细介绍了婚姻家庭案件的调解技巧。 曹律师也提到,如果协商不成的,无过错方可以收集家庭暴力的证据,包括医院的病历、报警记录,还有以前发生家庭暴力的相应证据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对于家暴的证据,很多家庭暴力的受害人是很容易忽略的,在发生家庭暴力后,作为受害人方应从下列角度收集、保全证据:1、在遭受家庭暴力时: 应及时请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联组织、庇护所及所在单位、组织进行制止、劝阻、调解,相应机构制作的书面材料可以作为证据提交。2、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询问笔录: 部分证据是认定当事人一方实施家庭暴力的重要证据。出警记录能够证明报案的方式、案由、出警时间、处理结果等内容。询问笔录反映的内容较出警记录更为全面,一般情况下能记录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家庭暴力的起因、程度以及处理结果等等。对于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在代理律师去调取的情况下,公安机关能够提供,但对于询问笔录,公安机关(派出所)往往以涉及当事人隐私或者作为公安机关的内部材料不对外出具为由拒绝提供,律师可以申请法院的调查令进行调查或者直接申请法院进行调取、收集。3、证人证言: 家庭暴力的发生,除双方当事人外,其子女和邻居出具的证言也是认定一方实施家庭暴力的有力证据。需要注意的是,证人出庭需要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申请。证人证言一定要客观反映当时的实际情况,而且需要证人亲自到庭接受法官的询问和对方的质证。在丈夫实施家庭暴力时,应及时请邻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进行劝阻、调解。4、视听资料和物证: 视听资料属于间接证据的一种,其不能单独或者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除了需要法院审查核实外,还需要同其他的证据相互印证,才能组成一个证据链被认可,与直接证据相比证明效力较低,为了达到同一证明目的,需要有其他证据进行佐证。该部分证据主要指双方的聊天记录、对方承认家庭暴力的录音、伤害情况的录像等等。物证包括:受伤部分及时拍照,保留照片和致伤工具等等。5、书面证据: 加害人在诉讼前出于愧疚、维持婚姻关系等原因向受害方出具的《悔过书》、《保证书》等可以作为书面证据直接向法院提交。受害一方经过心理咨询或者治疗的,该机构出具的诊断建议或诊断结果也可以作为认定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的证据。鉴定机构关出具的伤残鉴定结论可以与公安机关的报警记录相互印证,以证明其实施伤害的程度。医院的病历与照片也能证明家庭暴力的存在。

  • 07
    2017-11

    调解网负责人参加中国保险法学研究会2017年年会

    2017年11月4-5日,由中国保险法学研究会主办,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和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保险法研究所承办,信诚人寿湖北分公司、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湖北金卫律师事务所和“调解网”协办的“中国保险法学研究会2017年年会暨国家治理现代化与保险法制创新研讨会”,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召开。来自全国各省市的保险法学理论界和实务界的200余名专家、学者参加会议。 会议开幕式由中国保险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任自力主持,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副校长姚莉、湖北省法学会常务副会长万学斌、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李群星、湖北省律师协会交通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李涛等嘉宾在开幕式上致辞,中国保险法学研究会会长尹田教授作工作报告。 与会嘉宾围绕保险法的基本问题、保险合同法之解释与适用、保险合同法的新问题、保险监管与消费者保护制度创新这四个主题,阐释了保险法领域的前沿理论和实务经验。湖北省律师协会网络信息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武昌居民调解研究中心监事宫步坦,“调解网”保险纠纷部负责人董晓进,“调解网”互联网协调专员刘文昭参加了本次会议。中心监事宫步坦以《专业、效率、公益、共赢——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背景下保险纠纷的第四方调解实践》为题发言,他首先分析了保险纠纷传统第三方调解存在的弊端及局限性,介绍了在提倡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时代背景下,“调解网”倡导和实践的“互联网+公益法律服务”模式、保险纠纷第四方调解机制,有效地将保险人也作为保险纠纷调解协议的签订一方,并通过司法确认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因而更具有公平性、中立性、效率性和及时性,实现创新保险行业治理体系和推进保险业治理能力现代化,最终更好地维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会后,部分与会代表对于“调解网”以第四方调解机制解决保险纠纷的模式和实践予以高度评价。(编辑:刘文昭)

  • 30
    2017-10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公益活动2017第10期完结

    2017年10月,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之“社会调查”公益活动第10期在武汉市进行。本期活动由武汉市青少年教育办公室、武昌区青少年教育办公室、洪山区人民检察院、武昌居民调解研究中心、调解网共同举办,并得到了“希望伴飞计划”A类项目资金支持。本项目负责人:彭佩佩,“调解网”未成年人维权部部长。 活动期间,“调解网”遴选法律服务志愿者作为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社会调查员),根据相关司法机关的委托,对以下刑事案件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在武汉市进行了调查,并向相关司法机关提交了《社会调查评估报告》: 2017第040号案件(未成年人SXX涉嫌抢劫罪一案,司法机关编号:武夏检未检未委调【2017】2号); 2017第041号案件(未成年人LXX涉嫌抢劫罪一案,司法机关编号:武开检未未委调【2017】1号)。本期活动致谢:法律服务志愿者(社会调查员):1、夏黎君(湖北金卫律师事务所 律师);2、胡 丽(湖北金卫律师事务所 律师);3、沈 超(湖北道博律师事务所 律师助理)。(编辑:付阿北)

  • 13
    2017-10

    “法律援助律师值班”公益活动2017年第1期完结

    2017年6月—9月,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值班公益活动2017年第1期在湖北省法律援助中心进行。本活动由湖北省法律援助中心主办,武昌区居民调解研究中心、“调解网”协办。 活动期间,"调解网"根据公益法律人的网上报名,遴选以下法律服务志愿者(执业3年以上律师),在湖北省法律援助中心值班室为居民及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咨询接待、纠纷调解等公益法律服务活动。 本期活动致谢: 曹红玲(“调解网”总干事); 涂 凌(湖北金卫律师事务所 律师); 余小兰(湖北金卫律师事务所 律师); 周 南(湖北金卫律师事务所 律师); 刘 锐(湖北金卫律师事务所 律师); 胡 丽(湖北金卫律师事务所 律师); 熊敏杰(湖北金卫律师事务所 律师); 彭佩佩(湖北金卫律师事务所 律师); 黄 云(湖北金卫律师事务所 律师); 叶培芬(湖北金卫律师事务所 律师); 向 欣(湖北金卫律师事务所 律师); 费 薇(湖北金卫律师事务所 律师); 向 洋(湖北金卫律师事务所 律师); 李光福(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 律师); 张 诚(湖北金卫律师事务所 律师); 向 洋(湖北金卫律师事务所 律师); 魏 征(湖北金卫律师事务所 律师)。 (编辑:付阿北)

  • 09
    2017-10

    “第三方法律服务”公益活动2017年第3期完结

    2017年8月-9月,“第三方法律服务”公益活动2017年第3期在武汉市进行。本期活动由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青山区人民法院、洪山区人民法院、江夏区人民法院与武昌居民调解研究中心、"调解网"合作举办,共同推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本期活动无公益支持方。 活动期间,"调解网"根据公益法律人的网上报名,遴选以下法律服务志愿者(执业律师)作为“第三方法律服务”的代表,在武汉经开区法院、青山区法院、洪山区法院、江夏区法院的诉讼服务大厅,为居民和弱势群体解答法律咨询、提供诉前调解等公益法律服务。本期活动致谢:公益法律人:1、曹红玲("调解网”总干事);2、马 威(湖北维勒律师事务所 律师);3、刘艳珍(湖北敏讷律师事务所 律师);4、张 典(湖北典恒律师事务所 律师);5、向 欣(湖北金卫律师事务所 律师);6、熊彩彩(湖北万泽律师事务所 律师);7、魏 征(湖北金卫律师事务所 律师);8、张梦娟(湖北典恒律师事务所 律师);9、孙思琦(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 律师);10、胡 超(湖北多能律师事务所 律师);11、孙瑾铄(湖北珞珈律师事务所 律师);12、王 维(湖北共合律师事务所 律师);13、严 敏(湖北金卫律师事务所 律师);14、关 欣(“调解网”家事法律服务部 负责人);15、向 洋(湖北金卫律师事务所 律师)。(编辑:付阿北)

  • 09
    2017-10

    武汉市妇联“与法同行”公益活动2017年第2期完结

    2017年7月—9月,武汉市妇联维权咨询服务中心“与法同行”公益活动2017年第2期在武汉市妇联进行。本活动由武汉市妇联、武昌区居民调解研究中心、“调解网”共同举办。 活动期间,"调解网"根据公益法律人的网上报名,遴选以下法律服务志愿者,在武汉市妇联维权咨询服务中心解答妇女儿童的法律咨询、婚姻及家事调解,为确有困难的妇女儿童适时提供法律援助。本活动致谢:法律服务志愿者:1、王秀菊(北京德和衡(武汉)律师事务所 律师);2、苏明月(湖北典恒律师事务所 律师);3、马小债(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 律师);4、高丽君(湖北尚泰律师事务所 律师);5、姚 芳(湖北兆信律师事务所 律师);6、夏黎君(湖北金卫律师事务所 律师)。(编辑:付阿北)

  • 30
    2017-09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合适成年人”公益活动2017第9期完结

    2017年9月,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之“合适成年人”公益活动2017年第9期在武汉市进行。本期活动由武汉市青少年教育办公室、武昌区青少年教育办公室、洪山区人民检察院、武昌居民调解研究中心、“调解网”共同举办,并得到了“希望伴飞计划”A类项目资金支持。本项目负责人:彭佩佩,“调解网”未成年人维权部部长。活动期间,“调解网”遴选法律服务志愿者作为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合适成年人),根据其委托,在下列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中,担任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合适成年人:2017第021号案件(询问强奸案未成年证人CXX,司法机关案件编号:洪检未未代到【2017】22号)2017第022号案件(未成年人ZXX涉嫌寻衅滋事罪,司法机关案件编号:洪检未未代到【2017】23号);2017第023号案件(未成年人LXX涉嫌寻衅滋事罪,司法机关案件编号:洪检未未代到【2017】24号);2017第024号案件(未成年人LXX涉嫌诈骗罪,司法机关案件编号:昌检未代到【2017】6号);2017第025号案件(未成年人LXX涉嫌诈骗罪,司法机关案件编号:昌检未代到【2017】7号);2017第026号案件(未成年人ZXX涉嫌盗窃罪,司法机关案件编号:洪检未未代到【2017】25号)。本期活动致谢:法律服务志愿者(合适成年人):1、陶 晶(湖北多能律师事务所 律师);2、夏黎君(湖北金卫律师事务所 律师);3、董娟娟(湖北湖北道博律师事务所 律师);4、彭 阳(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 律师)。

  • 30
    2017-09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公益活动2017第9期完结

    2017年9月,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之“社会调查”公益活动第9期在武汉市进行。本期活动由武汉市青少年教育办公室、武昌区青少年教育办公室、洪山区人民检察院、武昌居民调解研究中心、调解网共同举办,并得到了“希望伴飞计划”A类项目资金支持。本项目负责人:彭佩佩,“调解网”未成年人维权部部长。 活动期间,“调解网”遴选法律服务志愿者作为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社会调查员),根据相关司法机关的委托,对以下刑事案件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在武汉市进行了调查,并向相关司法机关提交了《社会调查评估报告》: 2017第024号案件(未成年人HLL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司法机关编号:武江检未检委调【2017】2号); 2017第025号案件(未成年人CXX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司法机关编号:武江检未检委调【2017】3号); 2017第026号案件(未成年人GXX涉嫌抢劫罪一案,司法机关编号:武江检未检委调【2017】4号); 2017第027号案件(未成年人LXX涉嫌抢劫罪一案,司法机关编号:武江检未检委调【2017】13号); 2017第028号案件(未成年人DXX涉嫌抢劫罪一案,司法机关编号:武江检未检委调【2017】14号); 2017第029号案件(未成年人LXX涉嫌抢劫罪一案,司法机关编号:武江检未检委调【2017】15号); 2017第030号案件(未成年人ZXX涉嫌抢劫罪一案,司法机关编号:武江检未检委调【2017】16号);2017第031号案件(未成年人XXX涉嫌抢劫罪一案,司法机关编号:武江检未检委调【2017】17号);2017第032号案件(未成年人WXX涉嫌抢劫罪一案,司法机关编号:武江检未检未委调【2017】8号);2017第033号案件(未成年人YXX涉嫌抢劫罪一案,司法机关编号:武江检未检未委调【2017】9号);2017第034号案件(未成年人GXX涉嫌抢劫罪一案,司法机关编号:武江检未检未委调【2017】10号);2017第035号案件(未成年人XXX涉嫌盗窃、诈骗罪一案,司法机关编号:应检公诉未委调【2017】2号);2017第036号案件(未成年人CXX涉嫌盗窃、诈骗罪一案,司法机关编号:应检公诉未委调【2017】3号);2017第037号案件(未成年人XXX涉嫌盗窃、诈骗罪一案,司法机关编号:应检公诉未委调【2017】4号);2017第038号案件(未成年人ZXX涉嫌盗窃、诈骗罪一案,司法机关编号:应检公诉未委调【2017】5号);2017第039号案件(未成年人LXX涉嫌盗窃罪一案,司法机关编号:洪检未未委调【2017】2号)。 本期活动致谢:法律服务志愿者(社会调查员):1、姚 芳(湖北兆信律师事务所 律师);2、夏黎君(湖北金卫律师事务所 律师);3、胡 丽(湖北金卫律师事务所 律师);4、彭佩佩(“调解网”未成年人公益部负责人);5、翟娇娇(湖北兆信律师事务所 律师);6、曹红玲(“调解网" 总干事);7、王 枫(湖北东吴弘泰律师事务所 律师);8、魏 征(湖北金卫律师事务所 律师);9、杜 柯(湖北金卫律师事务所 律师);10、徐 璐(湖北典恒律师事务所 律师);11、梁培帆(湖北典恒律师事务所 律师);12、饶梦娟(湖北典恒律师事务所 律师);13、陈敬业(湖北典恒律师事务所 律师);14、吴 炜(湖北典恒律师事务所 律师);15、刘巧蓉(湖北金卫律师事务所 律师)。

  • 28
    2017-09

    中央电视台《律师来了》节目组调研调解网

    2017年9月27日,中央电视台社会与法频道《律师来了》节目组制片人汤识理、制片主任娄霄、宣传编导蒋林芝、节目编导李俊茹,在湖北省律师协会副秘书长张冬静陪同下调研“调解网”。武昌居民调解研究中心监事宫步坦、理事杨霞、总干事曹红玲,湖北金卫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叶培芬,“调解网”未成年人维权部负责人彭佩佩、互联网+协调专员付阿北,法科学子志愿者代表李琴等参加本次调研座谈会。 会上,湖北省律师协会网络信息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武昌居民调解研究中心监事宫步坦介绍“调解网”的运行模式、公益活动和公共法律服务现状,杨霞理事、曹红玲总干事先后介绍“调解网”法律援助工作成效、承办公益项目等内容。蒋林芝编导、李俊茹编导分别介绍了中央电视台大型法律公益服务节目《律师来了》相关情况,以及近期开展“律师公益行”活动的预期目标,并表达与“调解网”的合作意向。座谈会上,制片人汤识理、制片主任娄霄针对“调解网”的运营模式、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等相关工作多次提问,对“调解网”参与基层法治建设及取得的成绩给予赞许,充分肯定了双方各自优势和合作前景。(编辑:付阿北)

  • 23
    2017-09

    调解网成功申报2017年度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

    2017年9月中旬,“调解网”接到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管理办公室的书面通知:经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审核,“同意武汉市武昌区居民调解研究中心作为2017年度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实施单位”,受理针对农民工、残疾人、老年人、妇女家庭权益保护和未成年人的法律援助案件。 这是继2015年度、2016年度后,“调解网”再次成为中央专项彩票公益基金法律援助项目的实施单位。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简介:http://www.claf.com.cn/col.jsp?id=116 (编辑:付阿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