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快讯

  • 12
    2021-11

    “法在社区”公益活动2021年第10期成功举行

    为发扬新时代“枫桥精神”,弘扬法治精神,2021年11月10日,“法在社区”2021年第10期公益活动在武昌区黄鹤楼街读书社区居委会成功举行。本次活动由武汉市武昌区黄鹤楼街读书社区居委会、武汉市美德青年志愿服务中心主办,武汉市武昌区周冶陶公益服务中心、“调解网”协办,武汉大学马克昌法学基金会提供活动公益支持。 本次活动“调解网”遴选出1位法律服务志愿者和2位法科学子志愿者为居民提供法律咨询、居民调解等服务。“调解网”法律服务志愿者、北京德恒(武汉)律师事务所罗玉婷律师“调解网”法律服务志愿者、湖北大学法学院2018级本科生鲁事响“调解网”法律服务志愿者、湖北大学法学院2018级本科生梅鑫本次活动设置法律知识普及流动摊位、悬挂宣传横幅、发放宣传资料,现场咨询人数络绎不绝。志愿者们针对社区居民提出的法律问题进行一一解答,并引导他们在任何时候都要依法办事,同时树立“有法律问题找律师”的意识,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利益诉求,营造和谐文明的社区,努力在全社会形成自觉学法、知法、懂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有效促进了社会的和谐发展。 本次公益活动致谢:罗玉婷(北京德恒(武汉)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鲁事响(“调解网”法科学子志愿者、湖北大学法学院2018级本科生)梅 鑫(“调解网”法科学子志愿者、湖北大学法学院2018级本科生)

  • 07
    2021-11

    希望伴飞|调解网联合洪山区检察院开展家庭教育指导专题讲座

    为进一步提升涉案家庭的监护质量,帮助涉案未成年人尽早走出案件阴霾,回归家庭、回归社会,2021年11月5日,共青团湖北省委、洪山区人民检察院、洪山区妇联、关工委联合周冶陶公益服务中心(“调解网”)共同开展“让爱回家”主题家庭教育指导课,洪山区检察院第一检察部负责人李凤,未成年人检察官易柔池,“调解网”办公室主任李婷,法科学子志愿者古红、梅鑫参加此次活动。本次课程面向涉案未成年人家长,由“调解网”安排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心理专家姬巧玲老师讲授。课堂上,针对家长们的诸多疑问,姬老师从青少年的心理发展规律、心理需求、异常行为背后的动机等方面着手,告诫家长们要读懂孩子们的内心渴望,学会“听”和“看”,只有了解孩子行为背后的情绪,才能实现有效沟通。同时,姬老师也为家长们分享了亲子沟通的技巧,例如,对孩子完成的积极行为及时鼓励,对话时多些平等与理解,多挖掘孩子的闪光点等等。课堂的最后,姬老师鼓励家长们,要用“温和而坚定”的内心,持之以恒地用爱引导孩子们回归家庭、健康成长。“这次的课程很有意义,解答了我的许多困惑,也让我发现了很多问题。”“通过这次学习,我才发现以前对儿子总是指责和抱怨,这点以后要改正。”“希望以后多多开展类似课程,只要为了孩子好,我们都愿意来。”课后,家长们纷纷表达了自己的体会和感悟。

  • 02
    2021-11

    “法在社区”公益活动2021年第9期成功举行

    为了更好地开展社区调解工作,2021年11月1日下午,“法在社区”2021年第9期公益活动在武昌区水果湖街北环路社区举行,本次活动由湖北省法学会、水果湖街道办事处、水果湖街北环路社区联合主办,武汉市武昌区周冶陶公益服务中心、“调解网”协办。省法学会党组成员、秘书长王龙,联络部负责人周晋,武昌区水果湖街北环路社区书记黄海燕,省法学会部分成员和社区工作人员等16人参加此次培训活动。“调解网”推荐2位法律服务志愿者和2位法科学子志愿者参加本次活动,就社区常见的困难事、群众的烦心事,以案说法,共同探讨高质高效调处化解基层社会矛盾路径。法律服务志愿者、武昌区人民法院水果湖法庭徐建娥法官(右二)“调解网”法律服务志愿者、湖北黄鹤律师事务所叶培芬律师(左二)徐建娥法官分享了银行卡盗刷、离婚案件、要求小三返还财产等常见纠纷诉前调解及审理裁判的方法与体会,强调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穿家事审理全过程。叶培芬律师围绕房屋漏水等邻里纠纷,婚姻、婆媳关系、老人赡养、遗产争议等家庭矛盾传授调解工作技巧,并演示了向“居民调解公益服务网站”申请调解的流程。社区工作人员纷纷表示,这样的专业调解经验不同于社区工作人员以往朴实的情感调解,更注重法律手段的权益维护,化解各类矛盾纠纷更有说服力,更显实效。 本次公益活动致谢:徐建娥(武昌区人民法院水果湖法庭法官)叶培芬(湖北黄鹤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古 红(“调解网”法科学子志愿者、湖北大学法学院2018级本科生)梅 鑫(“调解网”法科学子志愿者、湖北大学法学院2018级本科生)

  • 01
    2021-11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合适成年人”公益活动2021年第9.10期完结

    2021年9-10月,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之“合适成年人”公益活动2021年第9-10期在武汉市进行。本期活动由武汉市青少年教育办公室、武昌区青少年教育办公室、洪山区人民检察院、武昌区人民检察院、硚口区人民检察院、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武昌区周冶陶公益服务中心、“调解网”共同举办。本项目负责人:杨森,“调解网”未成年人维权部部长。活动期间,“调解网”遴选法律服务志愿者作为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合适成年人),根据其委托,在下列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中,担任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合适成年人:2021第035号案件(未成年人ZHK涉嫌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一案,司法机关编号鄂武硚检未成到【2021】5号)2021第036号案件(未成年人ZHK涉嫌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一案,司法机关编号鄂武硚检未成到【2021】7号)2021第037号案件(未成年人FDH涉嫌盗窃罪一案,司法机关编号:鄂武硚检未成到【2021】6号)2021第038号案件(未成年人WZZ涉嫌强奸罪、组织卖淫罪一案,司法机关编号:鄂武昌检未成到【2021】2号)2021第039号案件(未成年人ZCY涉嫌强奸罪、组织卖淫罪一案,司法机关编号:鄂武昌检未成到【2021】3号)2021第040号案件(未成年人ZKD涉嫌强奸罪、组织卖淫罪一案,司法机关编号:鄂武昌检未成到【2021】4号)2021第041号案件(未成年人ZH涉嫌强奸罪、组织卖淫罪一案,司法机关编号:鄂武昌检未成到【2021】5号)2021第042号案件(未成年人ZHK涉嫌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一案,司法机关编号鄂武硚检未成到【2021】8号)2021第044号案件(未成年人CPJ涉嫌盗窃罪一案,司法机关编号:鄂武昌检未成到【2021】8号)2021第045号案件(未成年人PQL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一案,司法机关编号:鄂武洪检未成到【2021】7号)2021第046号案件(未成年人HRX涉嫌,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一案,司法机关编号:鄂武洪检未成到【2021】8号)2021第047号案件(未成年人QSL涉嫌组织卖淫罪一案,司法机关编号:鄂武洪检未成到【2021】9号)2021第048号案件(未成年人WYC涉嫌强迫卖淫罪一案,司法机关编号:鄂武洪检未成到【2021】10号)2021第049号案件(未成年人ZCM涉嫌组织卖淫、协助组织卖淫罪一案,司法机关编号:鄂武洪检未成到【2021】13号)2021第050号案件(未成年人LCW涉嫌组织卖淫、协助组织卖淫罪一案,司法机关编号:鄂武洪检未成到【2021】14号)2021年第051号案件(未成年人YCZ涉嫌聚众斗殴罪一案,司法机关编号:鄂武洪检未成到【2021】11号)本次公益活动致谢:邓端璇朱静静万亚南李瑾娟唐健黄慧龙江波刘江伟张贵琴陈力李萍薛新岳李科

  • 25
    2021-10

    《民主与法制时报》:未成年人公益诉讼视域下社会组织的原告资格检视及完善

    《民主与法制时报》2021年10月21日 第06版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零六条确立了未成年人公益诉讼保护制度。但社会组织需要符合哪些条件才能获得未成年人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现行法律未给出明确答案,建议有针对性地设计社会组织的原告资格,避免不当起诉贻误未成年人权益救济时机。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相关组织和个人未代为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督促、支持其提起诉讼;涉及公共利益的,人民检察院有权提起公益诉讼。”由此,公益诉讼在未成年人保护领域的适用被法律确定。这进一步为未成年人及其家庭织密法治之网,筑牢防护之墙。为增强未成年人保护立法实效,建议尽快完善社会组织参与未成年人公益诉讼的配套制度。  社会组织提起未成年人  民事公益诉讼的法理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为,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在没有前述主体或前述主体不起诉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这表明在我国民事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的诉讼实施权后置于“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的相关权利。但笔者对相关立法及司法解释进行梳理时发现,现阶段绝大部分规范性文件着眼于检察机关提起未成年人公益诉讼的程序建构,涉及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的民事公益诉权的比较少。在近5年的司法实践中,有关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诉前督促或公益诉讼活动大多由检察机关主导展开。  探寻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零六条的立法本意,在于强化检察机关在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中的作用,但其又将“涉及公共利益的,人民检察院有权提起公益诉讼”作为相对独立的内容加以规定,将“公共利益”与前半款所称之“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进行区分,文义上似乎仅赋予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资格。这让有的人疑惑“社会组织应否具备未成年人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但从今年6月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就腾讯“王者荣耀”手机网络游戏侵害未成年人提起未成年人保护民事公益诉讼一案来看,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并未因原告资格而驳回起诉。另外,今年8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还曾就腾讯公司微信产品“青少年模式”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且涉及公共利益,启动诉前程序并发布公告督促有关机关和社会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因此,有必要厘清未成年人保护领域中社会组织的权属来源依据。  有的学者,根据现代亲属法领域的“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等理论认为,未成年人的生理和心理尚未成熟,自我保护意识缺失,利益覆盖生存、发展、教育、营养的方方面面,这决定了国家和社会应当给予其特殊保护,并以儿童最大利益为首要考虑。未成年人是国家与民族的未来,对其保护关系到国家与社会的利益,不能仅仅视为未成年人所在家庭的固有义务,也是国家与社会的共同责任。同时,作为国家多元化社会治理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社会组织以公益维护为行动宗旨,以独立性、灵活性、专业性与易亲近性为业务特点,早已成为社会公共利益保护的重要力量。因此,社会组织取得未成年人民事公益诉讼之原告资格,在法理上具备正当性。  社会组织提起未成年人  民事公益诉讼的制度参考  社会组织需要符合哪些条件才能获得未成年人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尚未给出明确答案。检视已相对成熟的环境公益诉讼、消费者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设计,或能提供启发。  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不同类型的民事公益诉讼对作为原告的社会组织有不同要求。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能够作为原告的社会组织要同时满足“设区的市级以上民政部门登记+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无违法记录”等要求。在消费者民事公益诉讼中,能够作为原告的社会组织须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  对比原告资格不难发现:其一,从组织情况看,我国环境资源保护组织数量上远多于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且环境资源保护组织大多属于民间社会组织,故司法解释对环境资源保护组织的持续性、专业性与行为合法性做了进一步规定。其二,从案件情况看,环境资源类的公益侵害所造成的影响一般局限在发生地及周边,消费者权益类的公益侵害会随着商品和服务的流转在较大范围产生影响,因此,在案件的调查取证方面,消费者民事公益诉讼需要更多层面的社会力量进行协同、联动与配合。总体来说,和消费者公益诉讼相比,环境公益诉讼对原告的要求呈现出“轻科层、重专业”的倾向,并将“无违法记录”明示为资格要求。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社会组织取得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具体条件,应当契合不同类型的公共利益救济之特征与需要。  社会组织提起未成年人  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制度完善  完善未成年人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制度,应该有针对性地设计社会组织的原告资格,避免不当起诉贻误未成年人权益救济。  首先,对登记机关的科层条件,笔者认为设定在“区级以上民政部门”即可。在民事公益诉讼中对原告主体资格进行限定,立法本意在于避免因诉权滥用与诉讼非必要启动引发的司法资源浪费。立法或司法解释对社会组织的登记机关提出要求,也可以理解为是借助不同科层的登记条件差异,筛选掉一部分在专业技术与费用负担上不具备提起公益诉讼能力的社会组织。例如,环境公益诉讼与消费者公益诉讼常涉及专业技术领域,对调查取证的要求较高,前期需要先行承担的诉讼成本也较大,并非所有社会组织都能应对。但在未成年人保护领域,相关社会组织的日常活动一般是围绕基层居民生活展开,故大多数选择在区级民政部门进行登记。随着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的推进,相较于妇联、共青团等,依托村委会、居委会开展公益服务的民间社会组织对未成年人的生活环境、学习环境更为贴近和熟悉,较易取得未成年人的信任和依赖,在调查取证方面也更具优势。  其次,对于社会组织的专业性评价,现阶段可以考虑“活动内容+运行时间”的双重限定标准,同时增加“公益诉讼案件处理经验”为参考性指标。一方面,社区公益服务组织的活动内容呈现出多样化态势。专注于未成年人保护的社会组织,日常工作大多针对未成年人个体,如困境未成年人的法律帮扶、行为矫正、心理疏导及监护支持等,可以提供推动青少年身心健康成长的资源供给。环境公益诉讼、消费者公益诉讼都以“客观损害结果之量化”为前提,司法解释要求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社会组织运行时间以“五年”为基线,也可以理解为是基于相关社会组织的活动能力与专业水平从“量变”到“质变”需要的时间消耗。而未成年人公益诉讼更强调对“被侵害主体之人格利益”的关注,一般较少涉及专业技术问题。因此,对于提起未成年人公益诉讼的社会组织之专业性评价,建议采取“登记的营业范围具有涉及未成年人保护内容+从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连续三年”为标准。另一方面,就未成年人保护个案而言,其核心目标仍是保护未成年人的个体私益,不能直接视为“公益诉讼”,以避免诉讼对象的泛化,故未成年人公益诉讼仍应沿用“保护不特定多数人之目的”为关键特征。据此,还需要规定在多个社会组织同时向检察机关申请担任未成年人民事公益诉讼原告时,检察机关应当结合各社会组织的“公益诉讼案件处理经验”进行综合考量。  最后,对于社会组织及其行为的合法性考察,也应以“无违法记录”为条件。消费者公益诉讼对相关社会组织不作“无违法记录”之要求,原因在于立法对能够提起消费者公益诉讼的社会组织在科层方面做了相关的规定。而未成年人公益诉讼涉及的行业和领域极为宽泛,更需要各类主体广泛参与;若未来以民间社会组织为主要力量,必须以“无违法记录”为标准,这可以避免因社会组织的不法行为减损未成年人公益诉讼及后续裁判的权威性。作者:郑若颖 宫步坦(作者单位分别为湖北大学法学院、湖北经济学院)

  • 25
    2021-10

    周成所、维力所、首义所到“调解网”调研座谈

    2021年10月23日,湖北周成律师事务所主任周成,常法中心负责人、“调解网”襄阳地区负责人姚源远,办公室主任郜新波,青工委副主任侯翔宇,执业律师范泽华、华羽迟,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李涛,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婷婷、陈海燕一行,受邀到“调解网”调研座谈。“调解网”负责人、武汉市法学会社会纠纷多元化解研究会会长宫步坦,“调解网”未成年人维权部负责人杨森,法科学子志愿者代表古红等参加调研座谈会。本次座谈会围绕律师行业发展新趋势、新动向,探讨律师在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中发挥专业优势和实践优势的新途径、新方法,为构筑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出谋划策。

  • 16
    2021-10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湖北分会调解庭在“调解网”正式挂牌

    2021年10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湖北分会调解庭在“调解网”正式挂牌。

  • 13
    2021-10

    “法在社区”公益活动2021年第8期成功举行

    为进一步增强社区居民的法律素质,帮助居民维护合法权益,2021年10月12日上午,“法在社区”2021年第8期公益活动在武昌区积玉桥街沙湖社区中百仓储小广场举行。 本次活动由武昌区民政局、武昌区慈善总会、积玉桥街道办事处、积玉桥街沙湖社区联合主办,武汉市武昌区周冶陶公益服务中心、“调解网”协办,武汉大学马克昌法学基金会提供活动公益支持。 本次活动“调解网”遴选出1位法律服务志愿者和2位法科学子志愿者为居民提供法律咨询、居民调解等服务。 “调解网”法律服务志愿者、湖北中品律师事务所赵萍律师(中)“调解网”法科学子志愿者、湖北大学法学院2018级本科生鲁事响(左一)“调解网”法科学子志愿者、湖北大学法学院2018级本科生陈天保(右一) 活动现场,通过设立咨询台、悬挂宣传横幅、发放宣传资料等方式吸引了100多名群众关注和参与,咨询内容涉及家庭矛盾纠纷、民事纠纷、房产纠纷、财产继承、经济纠纷等内容。对于居民反映的各类问题,“调解网”的法律志愿者通过大量案例,结合相关法律及政策进行了专业、细致的解答。法律咨询进社区,将法律服务送到居民家门口,满足了群众的法律需求,赢得了社区居民的一致好评,也引导居民树立“有法律问题找律师”的意识,有效促进了社会的和谐发展。本次公益活动致谢:赵 萍(湖北中品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鲁事响(“调解网”法科学子志愿者、湖北大学法学院2018级本科生)陈天保(“调解网”法科学子志愿者、湖北大学法学院2018级本科生)

  • 11
    2021-10

    湖北省法律援助基金会理事长蒋万彪一行调研“调解网”

    2021年10月9日下午,湖北省法律援助基金会理事长蒋万彪、秘书长阮班梅走访调研“调解网”。 武汉市法学会社会纠纷多元化解研究会会长宫步坦,“调解网”办公室主任李婷、案件管理部负责人付阿北,法科学子志愿者代表古红等参加调研座谈会。 座谈中,宫步坦简要介绍“调解网”及武汉市法学会社会纠纷多元化解研究会的发展历程,详细介绍“调解网”在组织律师等法律服务志愿者提供公益法律服务、举行普法宣传活动、帮扶困境未成年人、承接法律援助案件、开展纠纷化解工作等方面发挥的作用与取得的成效。 蒋万彪理事长作总结发言,他首先肯定“调解网”公益法律服务工作的重大意义,期待双方在法律援助相关领域进一步加强合作,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 01
    2021-10

    湖北省司法厅副厅长刘嗣元一行调研“调解网”

    2021年9月28日上午,湖北省司法厅副厅长刘嗣元、公法处处长刘少刚、副处长张思思一行,走访调研“调解网”。湖北省律师协会副秘书长、武汉市法学会社会纠纷多元化解研究会会长宫步坦,“调解网”总干事曹红玲,湖北黄鹤律师事务所副主任袁音,“调解网”对外交流部负责人刘文昭、法科学子志愿者代表古红等参加调研座谈会。 宫步坦简要介绍“调解网”及武汉市法学会社会纠纷多元化解研究会的发展历程,详细介绍“调解网”在组织律师等法律服务志愿者、提供公益法律服务、举行普法宣传活动、帮扶涉罪未成年人、承接法律援助案件、开展纠纷化解工作等方面发挥的作用与取得的成效。刘少刚处长赞赏“调解网”为群众提供便捷高效的公益法律服务,鼓励“调解网”继续发挥社会组织、“互联网+”等独特优势,进一步扩大法律志愿服务的范围和领域,积极参与我省构建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相关工作。 刘嗣元副厅长作总结发言,他首先肯定“调解网”的工作意义重大,感谢宫步坦等“调解网”负责同志为社会作出的大量贡献:矛盾纠纷化解是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方面,“调解网”运用多种方式积极化解各类矛盾纠纷,对于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做了大量工作;“调解网”已经取得的社会成效和赢得的赞誉,难能可贵,是推进湖北法治社会建设的创新举措,值得全省律师和公共法律服务志愿者学习。他希望“调解网”继续努力,拓展业务,进一步加强与法院、检察院、政府、群团等机构的合作,为国家、社会、群众作出更大贡献;省司法厅相关处室应当给予更多的关心和支持,支持“调解网”进一步扩大公益善举的影响力,汇聚更多法律人士积极参与法治湖北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