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襄阳市买了一套房,2011年5月签的合同交的钱,当时房子未封顶。
2012年房子封顶后,5月通知收房,但办房产证的几个证件不齐,我没有收房。
2013年4月通知可以办房产证了,去收房时,物业要求从购房日期2011年5月开始缴物业费。经沟通2011年还没封顶,物业又要求从2012年5月开始缴物业费。我要求从2013年4月开始缴,后来没讲好,我又没有收房。
现在2015年我要收房,物业要求从2012年开始全部补缴(约8000元),但我查很多城市像这种购房后一直未入住,未受到物业服务,只需补交物业费50%,但和物业沟通不好。咨询房管局,让我们自己沟通。
我是否该全额缴纳物业费?打官司赢的概率有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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