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是第三方资产抵押(湖北恒立威新材料有限公司),抵押签字时候银行出具的资料注明的用途是购货,襄阳农行樊城支行到我公司所在地老河口市土地 房产部门办理他项签订合同上面承诺也是签署的购货。借款合同 借款审批都详细规定了银行严格按照借款申请用途监督使用,不得改变,分管行长 信贷经理 信贷员履行职责 确保资金按申请贷款实际用途使用 确保资金安全。而贷款1800万下来后银行行长邓桥军伙同信贷经理成俊 信贷员张孟元以贷款方委托支付的名义隐瞒抵押方强行改变了贷款用途,偿还了另外一个公司上一年由他们经手伪造贷款应具备的资料发放的不良贷款1250万,其中剩余部分550万偿还了银行信贷经理成俊前期给贷款方的私人募集揽储社会高息贷款(利率5分),我们反映到银监局,回复避重就轻,纪委监察局回复银行人事任命没有在地方,管不了,经侦队不受理,振振有词解释不属于诈骗,检察院迟迟没有回复………. 这么明显的恶意串通欺诈的伎俩得不到正能量的支持,处处推诿,企业无法诉求这个弱势群体<o:p></o:p>
<font color="#000000">问题补充:<font face="Calibri"> <o:p></o:p></font></font>
有一个时间节点,在银行到我公司所辖地办理他项签订抵押合同的前一天,贷款人已经把所有的硬件(U盾 法人身份证 公司一切印章)全部由过桥公司暂管,委托支付证明从何而来?何时出现的?说明办理他项的时候银行已经知晓委托支付的内容而并不告知我们第三方,第二天办理他项的时候银行出具的合同上贷款用途仍然是购货,第三天下午(2014年12月31日)17:00贷款到位,17:30半小时全部分解完毕。因为前期他们办理的1250万不良贷款可能会出大问题,在2014年最后一天的最后半小时,他们疯狂失去理智违规违法操作,孤注一掷,欺诈我们抵押物贷款,强行偿还与此次申请贷款无关的第三方公司不良贷款。同时又突然冒出一个新的上游购货单位(最初提供上游不是此单位 目前上游单位从未和贷款人有任何贸易往来,也不具备真实的贸易背景)。并且转款凭证与上游全称不符(转款凭证的上游公司注册局查无注册)。然后把贷款1800万全部转入这个上游,从这里分解殆尽。用一笔毫无瑕疵的贷款资金强行去弥补貌似无风险的不良保理贷款,<o:p></o:p>
银行:失职渎职 恶意串通欺诈 无人问津,投诉无门 借此呼吁 伸张正义 打击犯罪<font face="Calibri"> <o:p></o:p></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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