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我与中国地质大学(武汉)签订合同,该校聘我为“特聘教授”,聘期三年。今年九月,由于我承担的国家科研项目和承担的教学任务仍在继续,所以学校同意继续聘我三年。但是在与学校签订续聘合同时发生分歧,导致现在合同还没有签成。主要分歧在“乙方义务”之第四条:这一条校方表述为:
“乙方有义务支付在其受聘“特聘教授”岗位期间发生的各种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和医疗保障等费用。在甲方工作期间,乙方如遭受意外伤害或因疾病治疗而发生的费用,应自行支付。”
我做了一点修改,我的表述为:
“乙方有义务支付在其受聘”特聘教授“岗位期间发生的各种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和医疗保障等费用。在甲方工作期间,乙方如遭受意外伤害或因疾病治疗而发生的费用,应自行支付,因工作原因造成的除外。”
我的想法是,你既然聘我,应该给我买保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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