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
房屋买卖合同(质量和物业用房位置问题)民事诉讼案件,经过一二审、重庆高级法院、检察院判决、裁定,现向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请民事监督,但最高人民检察院以《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二十七条 (六)项规定为由不受理,终结申请,(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六)人民检察院已经审查终结作出决定的;)但事实是人民检察院没有审查终结的决定,理由不成立,现在无法联系最高人民检察院承办人,010+12309电话一直无人接收,也没有其他联系方式,请问这种情况该怎么办?谢谢!原告 陈学 电话13193109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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