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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5
2013年5月21日(周二)上午,“法在社区”公益活动2013年第8期在武汉市洪山区梨园街鹏程社区举行。洪山区司法局副局长彭汉琍、洪山区梨园街道办事处副书记潘浩良、洪山区司法局律管科科长熊远峰、梨园街司法所所长李四萍等出席本次活动。 本次活动由“调解网”和洪山区梨园街道办事处共同主办,梨园街司法所承办,并得到武汉市法律援助基金会的公益支持。 22名居民调解员在“调解网”上志愿报名参加本次“法在社区”公益活动。综合居民调解员类型的多样性、所在单位尽量不同、电话确认能否按时参加等因素,调解网最终遴选出5位居民调解员和2名法科学子志愿者参加本期活动。 本期活动致谢: 公益支持:武汉市法律援助基金会 居民调解员:1、赵 喆(持法律职业资格证书);2、邓小刚(湖北大学法学系副教授、法学博士); 3、程凯丰(北京仁人德赛(武汉)律师事务所 律师,洪山区金地格林社区及大华社区“社区律师”);4、胡育龙(湖北金卫律师事务所 律师);5、王珊宾(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 律师)。 法科学子志愿者: 1、何浩湧(武汉工程大学邮电与信息工程学院法学专业 2011级本科生);2、司 婷(湖北中医药大学 医事法学方向 2011级本科生)。 现场负责人:李光福(湖北金卫律师事务所 律师) (本网图文资料,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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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5
2013年5月16日晚,武汉工程大学法商学院举办了“法商论坛”,法商学院许承光院长、金明浩副院长等出席。 本期论坛由许承光院长主持,“调解网”发起创始人周冶陶女士以《调解网——从互联网延伸到社区的公益法律服务平台》为题,向同学们介绍了调解网及各类公益活动,探讨了调解网与高校诊所式法律教育的合作模式,并与现场师生进行了互动。 随后,“调解网”与武汉工程大学法商学院签订《合作备忘录》,正式建立合作关系。 武汉工程大学法商学院:http://ll.wit.edu.cn/index.a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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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5
2013年5月12日(周日)上午,“法在社区”公益活动2013年第7期在武汉市洪山区卓刀泉街七〇九所社区举行。 本次活动由“调解网”和“楚天金报周末义工队”共同举办,并得到武汉市法律援助基金会的公益支持。 25名居民调解员在“调解网”上志愿报名参加本次“法在社区”公益活动。综合居民调解员类型的多样性、所在单位尽量不同、电话确认能否按时参加等因素,调解网最终遴选出4位居民调解员和2名法科学子志愿者参加本期活动。 本期活动致谢: 公益支持:武汉市法律援助基金会 居民调解员:1、湖北金卫律师事务所(代表:周峰律师);2、程汉陵(湖北天空律师事务所 主任,洪山区七〇九所社区“社区律师”); 3、匡衡(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 律师);4、于琼(湖北共合律师事务所 实习律师,洪山区龙安社区“社区律师”)。 法科学子志愿者: 1、何浩湧 (武汉工程大学邮电与信息工程学院法学专业 2011级本科生); 2、熊晓玲 (江汉大学政法学院 2011级本科生)。 现场负责人:李光福(湖北金卫律师事务所 律师) (本网图文资料,转载请注明出处) 附:法科学子活动感言:http://www.tiaojie.com/gongyi/message_list/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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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5
湖北日报讯 (通讯员王艺园、宫步坦)日前,首期“社区说案”公益活动在武汉市百步亭花园会所举行。 针对“社区物业与婚姻家庭”的活动主题,主办方“调解网”的居民调解员讲解了2个案例,详细说明了承租的公租房能否继承或转租、家政人员在小区被狗咬伤的责任承担问题,并与前来参与活动的社区居民互动。 “社区说案”公益活动是“调解网”发起的法律类公益活动,由“调解网”不定期组织法官、检察官、律师、企业法务、高校法学教师等法律专业人员,作为居民调解员进入社区,以案例分析的形式,为社区居民讲解法律知识,加强社区居民对法律适用的理解和认识,促进社区普法。 (详情请看:http://hbrb.cnhubei.com/HTML/hbrb/20130502/hbrb203222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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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4
2013年4月27日,“湖北省妇女儿童法律援助项目培训研讨班”在黄石市举办。李光福律师代表 调解网 参加了本次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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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4
2013年4月20日(周六)上午,“法在社区”公益活动2013年第5期在武汉市青山区钢花街青翠苑小区举行。本次活动由“调解网”和“楚天金报周末义工队”共同举办,并得到武汉市法律援助基金会的公益支持。18名居民调解员在“调解网”上志愿报名参加本次“法在社区”公益活动。综合考虑居民调解员类型的广泛性、报名先后顺序、所在单位尽量不同、电话确认能否按时参加等因素,“调剂网”最终遴选出5位居民调解员和3名法科学子志愿者参加本期活动。 本期活动致谢:公益支持:武汉市法律援助基金会居民调解员:1、吴志军(武汉市法律援助中心 专职法律援助律师)2、钟小培(武昌区人民法院 法官)3、周 洋(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 律师)4、刘欣琦(武汉大学法学院 法学博士生)5、向 欣(湖北金卫律师事务所 实习律师)法科学子志愿者:1、熊 杰(武汉工程大学法商学院 法学专业 2010级本科生)2、司 婷(湖北中医药大学 医事法学方向 2011级本科生)3、项露莹(湖北中医药大学 医事法学方向 2011级本科生) (本网图文资料,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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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4
“调解网”与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正式签署合作备忘录,建立合作关系。 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http://www.tylaw.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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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4
2013年4月13日(周六)上午,“法在社区”公益活动2013年第4期在硚口区航空路电力小区举行。本次活动由“调解网”和“楚天金报周末义工队”共同举办,并得到李前伦(武汉)的公益支持。武汉市社区志愿者协会会长刘利民、楚天金报政经部副主任戴辉、“调解网”发起创始人周冶陶女士等出席了本次活动。15位居民调解员在“调解网”上志愿报名参加本次“法在社区”公益活动。综合考虑居民调解员类型的广泛性、报名先后顺序、所在单位尽量不同、电话确认能否按时参加等因素,“调解网”最终遴选出5位居民调解员参加本期活动。 本期活动致谢:公益支持:李前伦(武汉)。居民调解员:1、刘志刚(湖北金卫律师事务所 律师);2、代 承(武汉工程大学法商学院教师、法学博士);3、章 敏(武汉益青科技投资中心 企业法务);4、李海夫(持法律职业资格证书者);5、杨元平(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律援助与保护中心 志愿者)。现场负责人:曹红玲(湖北金卫律师事务所 律师)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律援助与保护中心的徐庆丰同学、宗高歌同学、刘雅洁同学、吕建普同学、倪登搬同学、杜晨曦同学、段铭同学也参加了本次公益活动。 (本网图文资料,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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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4
案例一:李女士和老公与婆婆共同居住一套公租房内,公租房的承租人是李女士的婆婆。现在老太太去世了,她们居住的公租房如何处置。问题1、李女士和老公是否有权利继续承租该公租房? 继续承租公租房的条件有二:(1)近亲属,具体仅限于指配偶、子女和父母;(2)共同居住,指共同生活且户籍所在地系该公租房所在地。问题2、如果李女士老公的其他兄弟姐妹也要居住该公租房,可不可以? 主要看李女士老公的兄弟姐妹户籍是否在公租房所在地,且有无共同居住的事实。问题3、假设李女士的老公已故,李女士与其婆婆共同居住,李女士有无继续承租的权利? 由于未满足近亲属的条件,无权继续承租。问题4、如果李女士婆婆的房屋是产权房,应该如何处理? 那么,本案就是一个继承问题。如果李女士的婆婆合法拥有该房屋的房产,则其所有子女享有法定继承权。《婚姻法》关于可以继承的财产的规定:第三条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案例二:王女士到雇主张家做家政途中,经过张家所在小区门口时被小区门保安收留的流浪狗咬伤。问题1、王女士的损失由谁承担?首先分析王女士在上班途中被狗咬伤是否属于工伤。由于王女士与张家是合同法调整的雇佣关系,不是劳动关系,所以不适用工伤的规定。《劳动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因此,张家不负赔偿责任。如果,王女士是一家公司的员工,在上班途中被狗咬伤,则用人单位应给予王女士工伤待遇,负赔偿责任。其次分析动物伤人应当由谁承担赔偿责任。《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流浪狗的饲养人已无从得知,那么赔偿责任应由管理人承担。最后分析赔偿责任是由保安个人承担,还是由物业公司承担? 如果收留流浪狗是保安个人行为,则由其个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收留流浪狗是职务行为,则由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问题2、王女士可以获得哪些赔偿?法律规定的赔偿项目有: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贴、交通费、伤残赔偿金、护理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如果造成死亡的,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具体讲解一下各种赔偿项目的适用情况:医疗费依据医疗费单据法院即可支持误工费,通常需要提供最近三年的收入证明、缴税证明及收入减少的证明。如果无法提供则应职业证明的相关证据,靠统计局的行业标准。一般比实际收入水平要低。住院则可支持营养费和住院补贴;护理费应依据司法鉴定来给付;伤残或死亡则可支持抚养人必要的生活费用;精神赔偿,通常也必须是在有伤残级别的情况下法院才会支持。最高上限为人民币伍万元。分析:王女士因本案可依法获得如下赔偿:医疗费、就医的误工费、就医的交通费。问题3、司法现实中,本案所需提供的证据有:医疗费单据;收入证明;交通费往来单据。 (本网资料,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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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4
“调解网”与武昌区人民法院正式签署合作备忘录,建立合作关系。 武昌区法院妇女儿童维权邮箱:fnetwq@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