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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10

    调解网2018第一季度《工作简报》

    1、开展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之“社会调查”公益活动2018年1月—3月,调解网与武汉市青少年教育办公室、武昌区青少年教育办公室、洪山区人民检察院、武昌居民调解研究中心共同举办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之“社会调查”公益活动2018年第1期至第3期。并得到了“希望伴飞计划”A类项目资金支持。活动期间,“调解网”遴选并推荐了湖北瀛楚律师事务所王必聘律师等12位法律服务志愿者作为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社会调查员),根据相关司法机关的委托,对刑事案件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在武汉市进行了调查,并向相关司法机关提交了《社会调查评估报告》。2、开展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之“合适成年人”公益活动2018年1月—3月,“调解网”与武汉市青少年教育办公室、武昌区青少年教育办公室、洪山区人民检察院、武昌居民调解研究中心共同举办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之“合适成年人”公益活动2018年第1期至第3期。并得到了“希望伴飞计划”A类项目资金支持。活动期间,“调解网”遴选并推荐湖北领汇律师事务所李瑾娟律师等8位法律服务志愿者作为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合适成年人),根据其委托,在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中,在涉罪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的情况下,担任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合适成年人,陪同涉罪未成年人接受讯问(询问),以保障未成年人的诉讼权利。3、开展“法在社区”公益活动2018年1月—3月,“调解网”与武昌居民调解研究中心、武汉市妇儿工委、武汉市妇联、武汉市卫计委、武汉地铁集团、武昌区妇女联合会、武昌区志愿者协会、武昌区工商质监局、武昌区消费者协会、武昌区社会工作联合会秘书处共同举办了“法在社区”公益活动2018年第1期至第6期。“调解网”从在线报名的公益法律人中,遴选并推荐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朱华律师等11位法律服务志愿者、1位法科学子志愿者参加了公益活动,为社区居民提供现场法律咨询、普法宣传、参加居民调解。4、开展“第三方法律服务”公益活动 2018年1月—3月,“第三方法律服务”公益活动2018年第1期在武汉市进行。本期活动由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青山区人民法院、洪山区人民法院、江夏区人民法院与武昌居民调解研究中心、"调解网"合作举办,共同推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活动期间,"调解网"根据公益法律人的网上报名,遴选并推荐湖北珞珈律师事务所孙瑾铄律师等21位法律服务志愿者(执业律师)作为“第三方法律服务”的代表,在武汉经开区法院、青山区法院、洪山区法院、江夏区法院的诉讼服务大厅,为居民和弱势群体解答法律咨询、提供诉前调解等公益法律服务。5、开展“与法同行”公益活动 2018年1月—3月,武汉市妇联维权咨询服务中心“与法同行”公益活动2018年第1期在武汉市妇联进行。本活动由武汉市妇联、武昌区居民调解研究中心、“调解网”共同举办。 活动期间,"调解网"根据公益法律人的网上报名,遴选并推荐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马小债律师等6位法律服务志愿者,在武汉市妇联维权咨询服务中心解答妇女儿童的法律咨询、婚姻及家事调解,为确有困难的妇女儿童适时提供法律援助。 6、开展看守所开放日公益活动2018年1月,看守所开放日公益活动2018年第1期在武汉市第一看守所、第二看守所举行。本次活动由武汉市第一看守所、武汉市第二看守所、武昌居民调解研究中心与“调解网”共同主办。“调解网”遴选了来自武汉市各律师事务所、武汉大学、武汉科技大学等高校的二十余位执业律师、法学教师和法科学子一起参观了武汉市公安局监管支队、市第一看守所、第二看守所。市公安局监管支队政治部主任丁金城,监管处处长竺亚伟,支队委员蔡伟,“调解网”总干事曹红玲,“调解网”刑事法律援助部部长倪志杰,武昌居民调解研究中心理事、武汉科技大学副教授刘斯凡参加了本次活动。 7、开展“尊法守法·携手筑梦”服务农民工公益法律服务3月23日上午,由湖北省总工会、湖北省司法厅、湖北省律师协会主办,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武昌居民调解研究中心、调解网协办的的“尊法守法携手筑梦”服务农民工公益法律服务行动在武汉国际会展中心圆满落幕。活动现场,工作人员宣讲涉及农民工劳动权益维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发放普法宣传手册,调解网多名律师志愿者,为农民工提供法律咨询服务,代理农民工涉法涉诉案件。 本次活动“调解网”遴选出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吴维力等3位法律服务志愿者为农名工提供法律咨询、心理咨询等服务。 8、“调解网”代表参加南湖街社会创新中心入驻签约仪式1月5日下午13:00,武昌区南湖街社会创新中心入驻签约仪式在南湖街行政事务服务中心3楼路演大厅举行。南湖街党工委书记邓卫,南湖街办事处主任易振波,南湖街党工委副书记王慧红,南湖街纪工委书记杨文星,南湖街办事处副主任秦伦、刘震康,南湖街人武部长吴明达,南湖街调研员彭卫红参加本次签约仪式。作为入驻南湖社会创新中心的社会组织,“调解网”代表参加了本次签约仪式。 本次共有52家涉及物管、教育、养老等不同社会痛点问题的社会企业加入武昌区南湖街社会创新中心,武昌居民调解研究中心南湖家事调解部成功入驻。 9、“调解网”代表参加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成立暨学术研讨会2018年1月19日,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成立暨法律援助制度学术研讨会在京举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公安部、全国妇联、共青团中央、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国台办海峡两岸交流中心等部门的领导出席了研讨会。来自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三十多所知名高校的专家学者、来自全国各地的实务界专家、地方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中心的代表,以及部分知名律师事务所代表参加了此次研讨会。此次研讨会由中国政法大学主办、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承办,中国政法大学校长黄进主持成立仪式,中国政法大学党委书记胡明、司法部副部长熊选国、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胡云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陈国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主任王爱立、中央政法委法治建设室副主任李利军、公安部法制局局长孙茂利、全国妇联权益部副部长兰青等先后发言,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名誉院长樊崇义、中国政法大学校长黄进做总结发言。湖北金卫律师事务所主任、武昌居民调解研究中心监事宫步坦应邀参加本次研讨会。10、“调解网”驻光谷工作站成立暨2018工作座谈会成功举办2018年1月22日下午,“调解网”驻光谷工作站成立暨2018工作座谈会在光谷心理健康维护中心举办。光谷心理健康维护中心主任龚江玲、华中师范大学社会学院教授祝平燕、东新区教育发展研究院心理教研员梁忠、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未检公诉部检察官郭竞雄、智善湖北法律新媒体总编辑邓君、湖北天空律师事务所主任程汉陵、东新区社区志愿者协会秘书长姜蕾等出席会议。“调解网”发起创始人、原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周冶陶,“调解网”刑事法律援助部负责人倪志杰、农村法律援助部负责人周南、业委会与物业部负责人章敏、未成年人维权部负责人彭佩佩以及“调解网”荆州地区负责人彭博参加了本次活动。本次座谈会由光谷心理健康维护中心主任龚江玲老师主持,与会代表就光谷心理健康维护中心与“调解网”关于未成年人心理健康、法制教育、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等后续工作的合作进行了热烈讨论。华中师范大学社会学院祝平燕教授提出“调解网”与光谷心理健康维护中心后续合作应当将法制教育与心理教育相结合,主动走进校园为青少年讲解相关知识、提供相应帮助,以主动干预的方式预防青少年因心理问题走入歧途并提高青少年防范意识。“调解网”发起创始人周冶陶主任作总结发言,她强调:“调解网”创立之初即致力于公益法律服务,“调解网”驻光谷工作站的建立加深了心理学在法律服务中的运用。今后“调解网”未成年人工作更应当以光谷心理健康维护中心为依托,重视法律与心理学相结合的必要性,积极配合检察院未成年人工作,努力推进未检工作程序的制度化。11、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举行律师调解工作座谈会2018年1月26日上午,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律师调解(第三方法律服务)工作座谈会举行。本次会议由武汉经开区法院与“调解网”、武昌居民调解研究中心、长江日报公益律师服务中心共同举办。经开区法院院长邓永清、院领导贾伟杰、立案庭庭长刘善祥,武昌居民调解研究中心理事长王少军,长江日报公益律师团记者黄琪,经开区法院聘任的律师调解员等参加座谈会。座谈会回顾了“调解网”两年多来积极配合经开区法院开展诉前律师调解、诉中律师调解、普法宣教、转介及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等第三方法律服务取得的成效,探讨了在新形势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 关于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意见》、《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北省司法厅 关于开展律师调解工作的试点方案》进一步创新律师调解工作的主要方向。邓永清院长对“调解网”配合经开区法院律师调解(第三方法律服务)的相关工作表示肯定,并为“调解网”推荐的优秀律师调解员颁发证书。湖北金卫律师事务所曹红玲律师、湖北典恒律师事务所张典律师、湖北敏讷律师事务所刘艳珍律师、湖北维勒律师事务所马威律师获评经开区法院首批优秀律师调解员。12、“调解网”与长江大学法学院建立合作关系2018年2月1日,武昌居民调解研究中心(“调解网”)与长江大学法学院正式签订合作备忘录,建立合作关系。长江大学法学院的目标是培养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需要,德智体全面发展,具有法学/社会工作专业价值理念和系统的法学/社会工作理论知识,能在各级政府部门/基层社区等单位工作的复合人才。双方的合作将进一步加强相互间的学习和工作协助,共同致力于公益法律服务事业、培养法学和社会工作专业人才。13、“调解网”项目入选武汉市2017年度法治惠民惠企“十大品牌项目”2018年2月,武汉市2017年度法治惠民惠企项目评选活动结束,“调解网”申请项目“互联网+法律志愿服务”由武昌区推荐,经层层筛选最终获评武汉市2017年度法治惠民惠企项目“十大品牌项目”。14、“调解网”互联网+协调专员兼任江岸区青少年教育办公室副主任2018年2月5日,共青团武汉市江岸区委员会下发《关于吴唯等同志任职的通知》(岸团党【2018】2号),“调解网”互联网+协调专员付阿北兼任江岸区青少年教育办公室副主任,负责江岸团区委青少年权益保护相关工作。15、“调解网”代表参加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2017年度总结会2018年2月12日,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举办“2017,我们抵达时间的方式”年度总结大会。“调解网”刑事法律援助部负责人倪志杰律师受邀参加本次会议。总结会中,法院各部门分别围绕审判工作、司法为民、队伍建设、廉政建设、文化建设等方面回顾总结青山法院2017年工作轨迹并展望2018年工作设想。“调解网”代表倪志杰律师详细介绍了2017年度“调解网”在青山法院进行第三方法律服务的新进展以及协助完成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合适成年人等工作的情况,并表示2018年将与青山法院进一步加强合作,砥砺前行。16、“调解网”负责人参加全省中级法院院长会议2018年2月27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全省中级法院院长会议。湖北高院党组书记、院长李静出席会议并讲话,党组副书记、副院长覃文萍主持会议,其他院领导、厅级干部出席会议。李静院长在发言中要求各法院坚持严格依法办案,加强审判质量管理,推进“智慧”法院建设,并针对律师调解工作提出相关意见。湖北省人大代表、“调解网”监事宫步坦应邀参加本次会议。

  • 11
    2018-10

    武汉市妇联“与法同行”公益活动2018年第3期完结

    2018年7月—9月,武汉市妇联维权咨询服务中心“与法同行”公益活动2018年第3期在武汉市妇联进行。本活动由武汉市妇联、武昌区居民调解研究中心、“调解网”共同举办。 活动期间,"调解网"根据公益法律人的网上报名,遴选以下法律服务志愿者,在武汉市妇联维权咨询服务中心解答妇女儿童的法律咨询、婚姻及家事调解,为确有困难的妇女儿童适时提供法律援助。本活动致谢:法律服务志愿者:1、马小债(湖北典恒律师事务所 律师);2、高丽君(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 律师);3、徐 璐(湖北典恒律师事务所 律师)4、曹红玲(“调解网”总干事);5、丁 嫣(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 律师)。

  • 11
    2018-10

    “第三方法律服务”公益活动2018年第3期完结

    2018年7月-9月,“第三方法律服务”公益活动2018年第3期在武汉市进行。本期活动由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青山区人民法院、洪山区人民法院、江夏区人民法院与武昌居民调解研究中心、"调解网"合作举办,共同推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本期活动无公益支持方。 活动期间,"调解网"根据公益法律人的网上报名,遴选以下法律服务志愿者(执业律师)作为“第三方法律服务”的代表,在武汉经开区法院、青山区法院、洪山区法院、江夏区法院的诉讼服务大厅,为居民和弱势群体解答法律咨询、提供诉前调解等公益法律服务。本期活动致谢:公益法律人:1、曹红玲("调解网”总干事);2、马 威(湖北维勒律师事务所 ?律师);3、刘艳珍(湖北敏讷律师事务所?律师);4、张 典(湖北典恒律师事务所 律师);5、向 欣(湖北金卫律师事务所 律师);6、熊彩彩(湖北万泽律师事务所 律师);7、魏 征(湖北金卫律师事务所 律师);8、张梦娟(湖北典恒律师事务所 律师);9、孙思琦(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 律师);10、胡 超(湖北多能律师事务所 律师);11、孙瑾铄(湖北珞珈律师事务所 律师);12、王 维(湖北共合律师事务所 律师);13、严 敏(湖北康正律师事务所 律师);14、关 欣(“调解网”家事法律服务部 负责人);15、向 洋(湖北金卫律师事务所 律师);16、叶培芬(湖北金卫律师事务所 律师);17、刘 锐(湖北金卫律师事务所 律师);18、胡 丽(湖北观筑律师事务所 律师);19、费 薇(湖北金卫律师事务所 律师);20、金 莺(湖北金卫律师事务所 律师);21、彭佩佩(“调解网”未成年人维权部负责人)。

  • 11
    2018-10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合适成年人”公益活动2018年第9期完结

    2018年9月,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之“合适成年人”公益活动2018年第9期在武汉市进行。本期活动由武汉市青少年教育办公室、武昌区青少年教育办公室、洪山区人民检察院、硚口区人民检察院、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武昌居民调解研究中心、“调解网”共同??举办,并得到了“希望伴飞计划”A类项目资金支持。本项目负责人:彭佩佩,“调解网”未成年人维权部部长。 活动期间,“调解网”遴选法律服务志愿者作为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合适成年人),根据其委托,在下列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中,担任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合适成年人: 2018第048号案件(未成年人GXX涉嫌开设赌场罪, 司法机关案件编号:硚检未检成到【2018】13号); 2018第049号案件(未成年人LXX涉嫌强奸罪, 司法机关案件编号:武东湖检未检成到【2018】5号); 2018第050号案件(未成年人ZXX涉嫌盗窃罪, 司法机关案件编号:洪检未成到【2018】4号)。本期活动致谢:法律服务志愿者(合适成年人):赵高梅(湖北敏讷律师事务所 律师)刘 帆(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 律师)

  • 11
    2018-10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公益活动2018第9期完结

    2018年9月,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之“社会调查”公益活动第9期在武汉市进行。本期活动由武汉市青少年教育办公室、武昌区青少年教育办公室、洪山区人民检察院、硚口区人民检察院、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武昌居民调解研究中心、“调解网”共同举办,并得到了“希望伴飞计划”A类项目资金支持。本项目负责人:彭佩佩,“调解网”未成年人维权部部长。 活动期间,“调解网”遴选法律服务志愿者作为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社会调查员),根据相关司法机关的委托,对以下刑事案件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在武汉市进行了调查,并向相关司法机关提交了《社会调查评估报告》: 2018第079号案件(未成年人CXX涉嫌聚众斗殴罪一案,司法机关编号:硚检未检委调【2018】13号); 2018第080号案件(未成年人HXX涉嫌聚众斗殴罪一案,司法机关编号:硚检未检委调【2018】14号); 2018第081号案件(未成年人XXX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司法机关编号:武开检未检诉委调【2018】2号); 2018第082号案件(未成年人QXX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司法机关编号:武开检未检诉委调【2018】3号); 2018第083号案件(未成年人ZXX涉嫌盗窃罪一案,司法机关编号:武新检未委调【2018】1号); 2018第084号案件(未成年人CXX涉嫌盗窃罪一案,司法机关编号:昌检未检委调【2018】3号); 2018第085号案件(未成年人JXX涉嫌贩卖毒品罪一案,司法机关编号:武东湖未检委调【2018】6号); 2018第086号案件(未成年人DXX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司法机关编号:洪检未委调【2018】58号); 2018第087号案件(未成年人KXX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司法机关编号:武东湖检未检委调【2018】8号); 2018第088号案件(未成年人TXX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司法机关编号:武东湖检未检委调【2018】7号); 2018第089号案件(未成年人JXX涉嫌贩卖毒品罪一案,司法机关编号:武东湖检未检委调【2018】6号); 2018第090号案件(未成年人WXX涉嫌聚众斗殴罪一案,司法机关编号:昌检未检委调【2018】4号)。本期活动致谢:法律服务志愿者(社会调查员):1、姚 芳(湖北兆信律师事务所 律师)2、翟娇娇(湖北兆信律师事务所 律师)3、夏黎君(湖北金卫律师事务所 律师)4、黄 斌(湖北斯洋律师事务所 律师)5、李伟廷(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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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9

    调解网负责人承办法律援助案件获多家媒体报道

    楚天都市报讯(记者卢成汉 通讯员贺玲 林瑜 胡俊)汉口的陈女士在一家影楼上班7年。当她通过法院向影楼索要社保补贴时,发现自己上班的影楼,竟然与合同中的不是同一家。记者从江岸区法律援助中心获悉,陈女士并未上错班,而是影楼“玩巧”。最终,公益律师为她讨回公道。 去年3月,陈女士向工作7年的江岸区A摄影店提出,希望公司为她缴纳社保。公司答复,她的工资中已经包含500元的社保补贴。陈女士咨询律师了解到,该公司的这种做法违法,严重侵害了她的合法权益,她可以提出离职,并且要求公司给予经济补偿。 当年5月,陈女士辞职,之后向江岸区法律援助中心求助。“调解网”总干事、湖北金卫律师事务所律师曹红玲受派为她提供法律援助。 曹红玲律师调查发现,陈女士每次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都被公司收走。她的离职申请表上也没有公司公章,工资转账银行明细上也没有显示公司的名称。这意味着,陈女士不能直接证明她与A摄影店的劳动关系。 陈女士找到银行,重新打印了带有工资支付单位名称的明细单。曹红玲律师代理陈女士申请劳动仲裁,主张社保损失赔偿、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当陈女士觉得胜券在握时,庭审中出现意外一幕:A摄影店出示了一份由陈女士亲笔签名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江岸区B摄影店。 难道自己7年来在一个“错误”的公司上班?陈女士大惑不解。她说,自己每次签合同时,从没留意过公司名称。而且,A摄影店的大门上也挂着B摄影店的牌子,难道自己告错了公司? 曹红玲律师让陈女士不要慌张。她以银行转账工资明细为证,证明陈女士的工资一直由A摄影店发放。同时,两家影楼分别由一对同胞兄弟所开,经营地址和经营范围完全相同,并且共用一套人事和财务人员。 这些证据推翻了A摄影店的说辞,劳动仲裁委员会支持了陈女士的诉讼请求。A摄影店不服仲裁裁决,向江岸区法院起诉。去年底,一审维持仲裁裁决结果。 今年初,A摄影店仍然不服,又上诉至武汉市中级法院。不久,该公司负责人主动找到法官,称此事是人事部门私自“玩巧”所致,并非公司真实意图,愿意按一审判决结果赔偿陈女士。 此事经人民日报官微、人民网、今日头条等多家媒体转载,引起广泛网友的关注,截止9月12日,楚天都市报三大平台阅读量达300万,网友们纷纷为曹律师的做法点赞。楚天都市报报道:影楼玩“套路” 300万网友很关切其他媒体转载: 《人民日报》官微报道:【提醒】女子上了7年的班,竟然去错了公司?背后真相更离奇… 《人民网》报道:女子上班7年上错公司 真相曝光 《东方网》报道:女子索要社保补贴时遭遇离奇一幕:上班7年上错公司 《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官微报道:【法援典型案例】女子上班7年上错公司?法律援助为其讨回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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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9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公益活动2018第8期完结

    2018年8月,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之“社会调查”公益活动第8期在武汉市进行。本期活动由武汉市青少年教育办公室、武昌区青少年教育办公室、洪山区人民检察院、硚口区人民检察院、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武昌居民调解研究中心、“调解网”共同举办,并得到了“希望伴飞计划”A类项目资金支持。本项目负责人:彭佩佩,“调解网”未成年人维权部部长。 活动期间,“调解网”遴选法律服务志愿者作为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社会调查员),根据相关司法机关的委托,对以下刑事案件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在武汉市进行了调查,并向相关司法机关提交了《社会调查评估报告》: 2018第067号案件(未成年人XXX涉嫌开设赌场罪一案,司法机关编号:武东湖检未检委调【2018】4号); 2018第066号案件(未成年人XXX涉开设赌场罪一案,司法机关编号:武东湖检未检委调【2018】3号); 2018第068号案件(未成年人CXX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司法机关编号:硚检未检未委调【2018】8号); 2018第069号案件(未成年人LXX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司法机关编号:硚检未检未委调【2018】9号); 2018第070号案件(未成年人WXX涉嫌抢劫罪一案,司法机关编号:硚检未检未委调【2018】10号); 2018第071号案件(未成年人LXX涉嫌抢劫罪一案,司法机关编号:洪检未检委调【2018】49号); 2018第072号案件(未成年人YXX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司法机关编号:洪检未检委调【2018】50号); 2018第073号案件(未成年人ZXX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司法机关编号:洪检未检委调【2018】51号); 2018第074号案件(未成年人CXX涉嫌聚众斗殴罪一案,司法机关编号:洪检未检委调【2018】52号); 2018第075号案件(未成年人YXX涉嫌非法拘禁罪一案,司法机关编号:洪检未检委调【2018】53号); 2018第076号案件(未成年人WXX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司法机关编号:洪检未检委调【2018】55号); 2018第077号案件(未成年人LXX涉嫌聚众斗殴罪一案,司法机关编号:硚检未检委调【2018】5号); 2018第078号案件(未成年人YXX涉嫌非法拘禁罪一案,司法机关编号:硚检未检委调【2018】12号)。本期活动致谢:法律服务志愿者(社会调查员):1、姚 芳(湖北兆信律师事务所 律师)2、翟娇娇(湖北兆信律师事务所 律师)3、杨 芳(湖北敏讷律师事务所 律师)4、沈 超(湖北道博律师事务所 律师助理)5、黄 斌(湖北斯洋律师事务所 律师)6、李伟廷(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 律师)7、刘巧蓉(湖北金卫律师事务所 律师)

  • 13
    2018-09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公益活动2018第7期完结

    2018年7月,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之“社会调查”公益活动第7期在武汉市进行。本期活动由武汉市青少年教育办公室、武昌区青少年教育办公室、洪山区人民检察院、硚口区人民检察院、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武昌居民调解研究中心、“调解网”共同举办,并得到了“希望伴飞计划”A类项目资金支持。本项目负责人:彭佩佩,“调解网”未成年人维权部部长。 活动期间,“调解网”遴选法律服务志愿者作为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社会调查员),根据相关司法机关的委托,对以下刑事案件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在武汉市进行了调查,并向相关司法机关提交了《社会调查评估报告》: 2018第057号案件(未成年人ZXX涉开设赌场罪一案,司法机关编号:硚检未检未委调【2018】7号); 2018第056号案件(未成年人CXX涉嫌开设赌场罪一案,司法机关编号:硚检未检未委调【2018】6号); 2018第058号案件(未成年人CXX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司法机关编号:洪检未未委调【2018】45号); 2018第059号案件(未成年人CXX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司法机关编号:武江检未检未委调【2018】11号); 2018第060号案件(未成年人ZXX涉嫌抢劫罪一案,司法机关编号:武江检未检未委调【2018】16号); 2018第061号案件(未成年人YXX涉嫌抢劫罪一案,司法机关编号:武江检未检未委调【2018】17号); 2018第062号案件(未成年人HXX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司法机关编号:洪检未未委调【2018】47号); 2018第063号案件(未成年人LXX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司法机关编号:洪检未未委调【2018】48号); 2018第064号案件(未成年人ZXX涉嫌聚众斗殴罪一案,司法机关编号:武东湖检未检委调【2018】2号); 2018第065号案件(未成年人LXX涉嫌非法拘禁罪一案,司法机关编号:昌检未检未委调【2018】2号)。本期活动致谢:法律服务志愿者(社会调查员):1、姚 芳(湖北兆信律师事务所 律师)2、翟娇娇(湖北兆信律师事务所 律师)3、杨 芳(湖北敏讷律师事务所 律师)4、沈 超(湖北道博律师事务所 律师助理)

  • 13
    2018-09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合适成年人”公益活动2018年第8期完结

    2018年8月,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之“合适成年人”公益活动2018年第8期在武汉市进行。本期活动由武汉市青少年教育办公室、武昌区青少年教育办公室、洪山区人民检察院、硚口区人民检察院、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武昌居民调解研究中心、“调解网”共同??举办,并得到了“希望伴飞计划”A类项目资金支持。本项目负责人:彭佩佩,“调解网”未成年人维权部部长。 活动期间,“调解网”遴选法律服务志愿者作为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合适成年人),根据其委托,在下列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中,担任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合适成年人: 2018第038号案件(未成年人FXX涉嫌盗窃罪, 司法机关案件编号:昌检未检成到【2018】5号); 2018第039号案件(未成年人SXX涉贩卖毒品罪, 司法机关案件编号:硚检未检未代到【2018】1号; 2018第040号案件(未成年人FXX涉嫌盗窃罪, 司法机关案件编号:昌检未检成到【2018】6号; 2018第041号案件(未成年人FXX涉嫌贩卖毒品罪, 司法机关案件编号:洪检未成到【2018】3号; 2018第042号案件(未成年人WXX涉嫌盗窃罪, 司法机关案件编号:洪检未成到【2018】1号; 2018第043号案件(未成年人XXX涉嫌抢劫罪, 司法机关案件编号:武东湖检未检成到【2018】2号; 2018第044号案件(未成年人YXX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 司法机关案件编号:昌检未检成到【2018】9号; 2018第045号案件(未成年人LXX涉嫌盗窃罪, 司法机关案件编号:硚检未检成到【2018】12号; 2018第046号案件(未成年人ZXX涉嫌盗窃罪, 司法机关案件编号:武新检未成到【2018】1号; 2018第047号案件(未成年人DXX涉嫌盗窃罪, 司法机关案件编号:昌检未检成到【2018】10号。本期活动致谢:法律服务志愿者(合适成年人):夏黎君(湖北金卫律师事务所 律师)易 磊(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 律师)赵高梅(湖北敏讷律师事务所 律师)董娟娟(湖北道博律师事务所 律师)刘 帆(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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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9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合适成年人”公益活动2018年第7期完结

    2018年7月,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之“合适成年人”公益活动2018年第7期在武汉市进行。本期活动由武汉市青少年教育办公室、武昌区青少年教育办公室、洪山区人民检察院、硚口区人民检察院、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武昌居民调解研究中心、“调解网”共同??举办,并得到了“希望伴飞计划”A类项目资金支持。本项目负责人:彭佩佩,“调解网”未成年人维权部部长。?? 活动期间,“调解网”遴选法律服务志愿者作为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合适成年人),根据其委托,在下列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中,担任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合适成年人: 2018第035号案件(未成年人FXX涉嫌贩卖毒品罪, 司法机关案件编号:昌检未检成到【2018】3号); 2018第037号案件(未成年人XXX涉嫌抢劫罪, 司法机关案件编号:昌检未检成到【2018】4号); 2018第036号案件(未成年人GXX涉嫌故意伤害罪, 司法机关案件编号:武东湖检未检成到【2018】1号)。本期活动致谢:法律服务志愿者(合适成年人):刘 帆(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