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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
2018年7月—9月,武汉市妇联维权咨询服务中心“与法同行”公益活动2018年第3期在武汉市妇联进行。本活动由武汉市妇联、武昌区居民调解研究中心、“调解网”共同举办。 活动期间,"调解网"根据公益法律人的网上报名,遴选以下法律服务志愿者,在武汉市妇联维权咨询服务中心解答妇女儿童的法律咨询、婚姻及家事调解,为确有困难的妇女儿童适时提供法律援助。本活动致谢:法律服务志愿者:1、马小债(湖北典恒律师事务所 律师);2、高丽君(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 律师);3、徐 璐(湖北典恒律师事务所 律师)4、曹红玲(“调解网”总干事);5、丁 嫣(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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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
2018年7月-9月,“第三方法律服务”公益活动2018年第3期在武汉市进行。本期活动由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青山区人民法院、洪山区人民法院、江夏区人民法院与武昌居民调解研究中心、"调解网"合作举办,共同推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本期活动无公益支持方。 活动期间,"调解网"根据公益法律人的网上报名,遴选以下法律服务志愿者(执业律师)作为“第三方法律服务”的代表,在武汉经开区法院、青山区法院、洪山区法院、江夏区法院的诉讼服务大厅,为居民和弱势群体解答法律咨询、提供诉前调解等公益法律服务。本期活动致谢:公益法律人:1、曹红玲("调解网”总干事);2、马 威(湖北维勒律师事务所 ?律师);3、刘艳珍(湖北敏讷律师事务所?律师);4、张 典(湖北典恒律师事务所 律师);5、向 欣(湖北金卫律师事务所 律师);6、熊彩彩(湖北万泽律师事务所 律师);7、魏 征(湖北金卫律师事务所 律师);8、张梦娟(湖北典恒律师事务所 律师);9、孙思琦(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 律师);10、胡 超(湖北多能律师事务所 律师);11、孙瑾铄(湖北珞珈律师事务所 律师);12、王 维(湖北共合律师事务所 律师);13、严 敏(湖北康正律师事务所 律师);14、关 欣(“调解网”家事法律服务部 负责人);15、向 洋(湖北金卫律师事务所 律师);16、叶培芬(湖北金卫律师事务所 律师);17、刘 锐(湖北金卫律师事务所 律师);18、胡 丽(湖北观筑律师事务所 律师);19、费 薇(湖北金卫律师事务所 律师);20、金 莺(湖北金卫律师事务所 律师);21、彭佩佩(“调解网”未成年人维权部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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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
2018年9月,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之“合适成年人”公益活动2018年第9期在武汉市进行。本期活动由武汉市青少年教育办公室、武昌区青少年教育办公室、洪山区人民检察院、硚口区人民检察院、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武昌居民调解研究中心、“调解网”共同??举办,并得到了“希望伴飞计划”A类项目资金支持。本项目负责人:彭佩佩,“调解网”未成年人维权部部长。 活动期间,“调解网”遴选法律服务志愿者作为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合适成年人),根据其委托,在下列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中,担任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合适成年人: 2018第048号案件(未成年人GXX涉嫌开设赌场罪, 司法机关案件编号:硚检未检成到【2018】13号); 2018第049号案件(未成年人LXX涉嫌强奸罪, 司法机关案件编号:武东湖检未检成到【2018】5号); 2018第050号案件(未成年人ZXX涉嫌盗窃罪, 司法机关案件编号:洪检未成到【2018】4号)。本期活动致谢:法律服务志愿者(合适成年人):赵高梅(湖北敏讷律师事务所 律师)刘 帆(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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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
2018年9月,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之“社会调查”公益活动第9期在武汉市进行。本期活动由武汉市青少年教育办公室、武昌区青少年教育办公室、洪山区人民检察院、硚口区人民检察院、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武昌居民调解研究中心、“调解网”共同举办,并得到了“希望伴飞计划”A类项目资金支持。本项目负责人:彭佩佩,“调解网”未成年人维权部部长。 活动期间,“调解网”遴选法律服务志愿者作为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社会调查员),根据相关司法机关的委托,对以下刑事案件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在武汉市进行了调查,并向相关司法机关提交了《社会调查评估报告》: 2018第079号案件(未成年人CXX涉嫌聚众斗殴罪一案,司法机关编号:硚检未检委调【2018】13号); 2018第080号案件(未成年人HXX涉嫌聚众斗殴罪一案,司法机关编号:硚检未检委调【2018】14号); 2018第081号案件(未成年人XXX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司法机关编号:武开检未检诉委调【2018】2号); 2018第082号案件(未成年人QXX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司法机关编号:武开检未检诉委调【2018】3号); 2018第083号案件(未成年人ZXX涉嫌盗窃罪一案,司法机关编号:武新检未委调【2018】1号); 2018第084号案件(未成年人CXX涉嫌盗窃罪一案,司法机关编号:昌检未检委调【2018】3号); 2018第085号案件(未成年人JXX涉嫌贩卖毒品罪一案,司法机关编号:武东湖未检委调【2018】6号); 2018第086号案件(未成年人DXX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司法机关编号:洪检未委调【2018】58号); 2018第087号案件(未成年人KXX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司法机关编号:武东湖检未检委调【2018】8号); 2018第088号案件(未成年人TXX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司法机关编号:武东湖检未检委调【2018】7号); 2018第089号案件(未成年人JXX涉嫌贩卖毒品罪一案,司法机关编号:武东湖检未检委调【2018】6号); 2018第090号案件(未成年人WXX涉嫌聚众斗殴罪一案,司法机关编号:昌检未检委调【2018】4号)。本期活动致谢:法律服务志愿者(社会调查员):1、姚 芳(湖北兆信律师事务所 律师)2、翟娇娇(湖北兆信律师事务所 律师)3、夏黎君(湖北金卫律师事务所 律师)4、黄 斌(湖北斯洋律师事务所 律师)5、李伟廷(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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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
楚天都市报讯(记者卢成汉 通讯员贺玲 林瑜 胡俊)汉口的陈女士在一家影楼上班7年。当她通过法院向影楼索要社保补贴时,发现自己上班的影楼,竟然与合同中的不是同一家。记者从江岸区法律援助中心获悉,陈女士并未上错班,而是影楼“玩巧”。最终,公益律师为她讨回公道。 去年3月,陈女士向工作7年的江岸区A摄影店提出,希望公司为她缴纳社保。公司答复,她的工资中已经包含500元的社保补贴。陈女士咨询律师了解到,该公司的这种做法违法,严重侵害了她的合法权益,她可以提出离职,并且要求公司给予经济补偿。 当年5月,陈女士辞职,之后向江岸区法律援助中心求助。“调解网”总干事、湖北金卫律师事务所律师曹红玲受派为她提供法律援助。 曹红玲律师调查发现,陈女士每次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都被公司收走。她的离职申请表上也没有公司公章,工资转账银行明细上也没有显示公司的名称。这意味着,陈女士不能直接证明她与A摄影店的劳动关系。 陈女士找到银行,重新打印了带有工资支付单位名称的明细单。曹红玲律师代理陈女士申请劳动仲裁,主张社保损失赔偿、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当陈女士觉得胜券在握时,庭审中出现意外一幕:A摄影店出示了一份由陈女士亲笔签名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江岸区B摄影店。 难道自己7年来在一个“错误”的公司上班?陈女士大惑不解。她说,自己每次签合同时,从没留意过公司名称。而且,A摄影店的大门上也挂着B摄影店的牌子,难道自己告错了公司? 曹红玲律师让陈女士不要慌张。她以银行转账工资明细为证,证明陈女士的工资一直由A摄影店发放。同时,两家影楼分别由一对同胞兄弟所开,经营地址和经营范围完全相同,并且共用一套人事和财务人员。 这些证据推翻了A摄影店的说辞,劳动仲裁委员会支持了陈女士的诉讼请求。A摄影店不服仲裁裁决,向江岸区法院起诉。去年底,一审维持仲裁裁决结果。 今年初,A摄影店仍然不服,又上诉至武汉市中级法院。不久,该公司负责人主动找到法官,称此事是人事部门私自“玩巧”所致,并非公司真实意图,愿意按一审判决结果赔偿陈女士。 此事经人民日报官微、人民网、今日头条等多家媒体转载,引起广泛网友的关注,截止9月12日,楚天都市报三大平台阅读量达300万,网友们纷纷为曹律师的做法点赞。楚天都市报报道:影楼玩“套路” 300万网友很关切其他媒体转载: 《人民日报》官微报道:【提醒】女子上了7年的班,竟然去错了公司?背后真相更离奇… 《人民网》报道:女子上班7年上错公司 真相曝光 《东方网》报道:女子索要社保补贴时遭遇离奇一幕:上班7年上错公司 《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官微报道:【法援典型案例】女子上班7年上错公司?法律援助为其讨回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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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
2018年8月,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之“社会调查”公益活动第8期在武汉市进行。本期活动由武汉市青少年教育办公室、武昌区青少年教育办公室、洪山区人民检察院、硚口区人民检察院、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武昌居民调解研究中心、“调解网”共同举办,并得到了“希望伴飞计划”A类项目资金支持。本项目负责人:彭佩佩,“调解网”未成年人维权部部长。 活动期间,“调解网”遴选法律服务志愿者作为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社会调查员),根据相关司法机关的委托,对以下刑事案件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在武汉市进行了调查,并向相关司法机关提交了《社会调查评估报告》: 2018第067号案件(未成年人XXX涉嫌开设赌场罪一案,司法机关编号:武东湖检未检委调【2018】4号); 2018第066号案件(未成年人XXX涉开设赌场罪一案,司法机关编号:武东湖检未检委调【2018】3号); 2018第068号案件(未成年人CXX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司法机关编号:硚检未检未委调【2018】8号); 2018第069号案件(未成年人LXX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司法机关编号:硚检未检未委调【2018】9号); 2018第070号案件(未成年人WXX涉嫌抢劫罪一案,司法机关编号:硚检未检未委调【2018】10号); 2018第071号案件(未成年人LXX涉嫌抢劫罪一案,司法机关编号:洪检未检委调【2018】49号); 2018第072号案件(未成年人YXX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司法机关编号:洪检未检委调【2018】50号); 2018第073号案件(未成年人ZXX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司法机关编号:洪检未检委调【2018】51号); 2018第074号案件(未成年人CXX涉嫌聚众斗殴罪一案,司法机关编号:洪检未检委调【2018】52号); 2018第075号案件(未成年人YXX涉嫌非法拘禁罪一案,司法机关编号:洪检未检委调【2018】53号); 2018第076号案件(未成年人WXX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司法机关编号:洪检未检委调【2018】55号); 2018第077号案件(未成年人LXX涉嫌聚众斗殴罪一案,司法机关编号:硚检未检委调【2018】5号); 2018第078号案件(未成年人YXX涉嫌非法拘禁罪一案,司法机关编号:硚检未检委调【2018】12号)。本期活动致谢:法律服务志愿者(社会调查员):1、姚 芳(湖北兆信律师事务所 律师)2、翟娇娇(湖北兆信律师事务所 律师)3、杨 芳(湖北敏讷律师事务所 律师)4、沈 超(湖北道博律师事务所 律师助理)5、黄 斌(湖北斯洋律师事务所 律师)6、李伟廷(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 律师)7、刘巧蓉(湖北金卫律师事务所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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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
2018年7月,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之“社会调查”公益活动第7期在武汉市进行。本期活动由武汉市青少年教育办公室、武昌区青少年教育办公室、洪山区人民检察院、硚口区人民检察院、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武昌居民调解研究中心、“调解网”共同举办,并得到了“希望伴飞计划”A类项目资金支持。本项目负责人:彭佩佩,“调解网”未成年人维权部部长。 活动期间,“调解网”遴选法律服务志愿者作为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社会调查员),根据相关司法机关的委托,对以下刑事案件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在武汉市进行了调查,并向相关司法机关提交了《社会调查评估报告》: 2018第057号案件(未成年人ZXX涉开设赌场罪一案,司法机关编号:硚检未检未委调【2018】7号); 2018第056号案件(未成年人CXX涉嫌开设赌场罪一案,司法机关编号:硚检未检未委调【2018】6号); 2018第058号案件(未成年人CXX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司法机关编号:洪检未未委调【2018】45号); 2018第059号案件(未成年人CXX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司法机关编号:武江检未检未委调【2018】11号); 2018第060号案件(未成年人ZXX涉嫌抢劫罪一案,司法机关编号:武江检未检未委调【2018】16号); 2018第061号案件(未成年人YXX涉嫌抢劫罪一案,司法机关编号:武江检未检未委调【2018】17号); 2018第062号案件(未成年人HXX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司法机关编号:洪检未未委调【2018】47号); 2018第063号案件(未成年人LXX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司法机关编号:洪检未未委调【2018】48号); 2018第064号案件(未成年人ZXX涉嫌聚众斗殴罪一案,司法机关编号:武东湖检未检委调【2018】2号); 2018第065号案件(未成年人LXX涉嫌非法拘禁罪一案,司法机关编号:昌检未检未委调【2018】2号)。本期活动致谢:法律服务志愿者(社会调查员):1、姚 芳(湖北兆信律师事务所 律师)2、翟娇娇(湖北兆信律师事务所 律师)3、杨 芳(湖北敏讷律师事务所 律师)4、沈 超(湖北道博律师事务所 律师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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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
2018年8月,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之“合适成年人”公益活动2018年第8期在武汉市进行。本期活动由武汉市青少年教育办公室、武昌区青少年教育办公室、洪山区人民检察院、硚口区人民检察院、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武昌居民调解研究中心、“调解网”共同??举办,并得到了“希望伴飞计划”A类项目资金支持。本项目负责人:彭佩佩,“调解网”未成年人维权部部长。 活动期间,“调解网”遴选法律服务志愿者作为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合适成年人),根据其委托,在下列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中,担任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合适成年人: 2018第038号案件(未成年人FXX涉嫌盗窃罪, 司法机关案件编号:昌检未检成到【2018】5号); 2018第039号案件(未成年人SXX涉贩卖毒品罪, 司法机关案件编号:硚检未检未代到【2018】1号; 2018第040号案件(未成年人FXX涉嫌盗窃罪, 司法机关案件编号:昌检未检成到【2018】6号; 2018第041号案件(未成年人FXX涉嫌贩卖毒品罪, 司法机关案件编号:洪检未成到【2018】3号; 2018第042号案件(未成年人WXX涉嫌盗窃罪, 司法机关案件编号:洪检未成到【2018】1号; 2018第043号案件(未成年人XXX涉嫌抢劫罪, 司法机关案件编号:武东湖检未检成到【2018】2号; 2018第044号案件(未成年人YXX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 司法机关案件编号:昌检未检成到【2018】9号; 2018第045号案件(未成年人LXX涉嫌盗窃罪, 司法机关案件编号:硚检未检成到【2018】12号; 2018第046号案件(未成年人ZXX涉嫌盗窃罪, 司法机关案件编号:武新检未成到【2018】1号; 2018第047号案件(未成年人DXX涉嫌盗窃罪, 司法机关案件编号:昌检未检成到【2018】10号。本期活动致谢:法律服务志愿者(合适成年人):夏黎君(湖北金卫律师事务所 律师)易 磊(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 律师)赵高梅(湖北敏讷律师事务所 律师)董娟娟(湖北道博律师事务所 律师)刘 帆(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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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
2018年7月,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之“合适成年人”公益活动2018年第7期在武汉市进行。本期活动由武汉市青少年教育办公室、武昌区青少年教育办公室、洪山区人民检察院、硚口区人民检察院、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武昌居民调解研究中心、“调解网”共同??举办,并得到了“希望伴飞计划”A类项目资金支持。本项目负责人:彭佩佩,“调解网”未成年人维权部部长。?? 活动期间,“调解网”遴选法律服务志愿者作为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合适成年人),根据其委托,在下列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中,担任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合适成年人: 2018第035号案件(未成年人FXX涉嫌贩卖毒品罪, 司法机关案件编号:昌检未检成到【2018】3号); 2018第037号案件(未成年人XXX涉嫌抢劫罪, 司法机关案件编号:昌检未检成到【2018】4号); 2018第036号案件(未成年人GXX涉嫌故意伤害罪, 司法机关案件编号:武东湖检未检成到【2018】1号)。本期活动致谢:法律服务志愿者(合适成年人):刘 帆(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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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
志飞成绩优异、品行良好,是典型的“别人家”孩子。初二伊始,父母为创造更好的生活条件,选择去沿海城市发展,留下志飞学着与奶奶共同生活。经过一段时间相处,志飞觉得奶奶太古板,他在家里变得沉默寡言。 有一天在学校活动课上,志飞的哥们浩宇和“疤头”跟他说:“怎么闷闷不乐的,我们最近发现了一款超刺激的网游,要不今天放学后试试?”志飞犹豫下还是同意了。渐渐地志飞迷上了网络游戏,成绩慢慢滑坡。一日他们想购买一款新的游戏装备但差钱,“疤头”提议“可以去弄一点钱”,志飞和浩宇有些害怕,“疤头”满不在乎。他们路过学校旁边的巷子时,“疤头”突然按住一个过路的低年级男生小满,逼小满交“学习费”。小满抖抖索索地交出20元,离开后突然又转身回来说:我爸妈离婚了,从小就没人管我,要不你们把钱还给我,我认你们作好哥们儿。 之后,这四人不时找落单的学生挣点“外快”。时逢国庆节前,四个人又在学校周边作案时,被蹲守的民警一网打尽,因涉嫌抢劫罪都被刑事拘留。 志飞的父母接到派出所电话之后立刻赶了回来,他们不敢相信曾经品学兼优的儿子竟会违法犯罪,他们后悔忙于改善物质条件却没有多陪伴孩子,他们懊恼自己不懂法、也疏于教导孩子遵纪守法、明辨是非。小满离婚的父母也都来了,他们这才明白:小满缺乏长辈关爱,在自己遇到侵害时不知道如何处理,选择了一条错误的道路。 上面是我们受司法机关委托,在为涉罪未成年人做“审前社会调查”时,遇到的真实案件(均为化名)。一个个类似的案例总让我们感叹:孩子不懂法,他们不知道如何约束自己的行为,更不知道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孩子不懂法,他们在受到侵害时家长不懂法,他们没有普法启蒙的意识,也不知道如何培养孩子苗普法启蒙计划”的源起。 “绿苗普法启蒙计划”有幸获得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的爱心“认领”,有机会借助“腾讯99公益日”活动平台,充分发挥我们“调解网”(www.tiaojie.com)作为“全国青少年维权岗”的独特优势。把握青少年成长过程中的身心特点,我们组织法律服务志愿者开展了一系列活动:针对不同青少年群体的特点,在城乡社区组织青少年模拟法庭、普法讲座、贫困山区留守儿童普法宣讲、农村女童自我保护专题讲座等法治启蒙活动;同时,积极开展帮扶困境未成年人的各种志愿服务,包括:涉罪未成年人的“合适成年人”、“审前社会调查”、“考察帮教”、心理咨询、社工帮扶等志愿服务。 我们这个时代,青少年沉溺网游、校园暴力、儿童被性侵等负面新闻层出不穷。青少年如刚刚破土之绿苗,充满朝气,又亟需我们加倍用心呵护。家长们是绿苗的第一守护人,全社会要努力净化绿苗的成长环境,我们携手努力,才能帮助绿苗努力汲取有益营养,蓬勃生长,尽早成为参天大树。 为帮助青少年免受伤害,更不要去伤害其他青少年,为了我们的绿苗拥有更加健康的成长环境,“绿苗普法启蒙计划”诚挚邀请社会各界爱心人士、机构、企业和家长们的共同关注、共同参与,为我们共同的公益计划贡献一份力量:点点滴滴、聚沙成塔,涓涓细流、汇成江河。我们一起在行动,我们一直在路上! 扫描二维码了解“绿苗普法启蒙计划”项目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