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男方带男孩,女方带女孩,2017.10.1号领证共同生活半年,由于性格及家庭问题女方带女儿于2018.6.1号搬离男方家庭,婚后无共同子女,无共同资产,无共同债务,分居至2020.5月男方联系过一次,有短信有录音为证,至目前为止办理结婚,登记处系统显示2020.8.17号男方精神异常二级,建议至法院咨询,问男方说是一婚就因精神问题住过院,一直对我未有提前交代说明,是否可以提供短信,录音做为分居证证明办理离婚?是否可以不用30天冷静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