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动态

  • 28
    2020-03

    调解网负责人及公益律师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入选司法部典型案例库

    2019年,“调解网”总干事曹红玲律师承办的“残疾人王某某低保金抚恤金受侵害提供法律援助案”、“陈某劳动争议提供法律援助案”两起案件,被选入司法部司法行政(法律服务)案例库。“调解网”公益律师黄云承办的“未成年人刘某涉嫌诈骗提供法律援助案”、“调解网”公益律师涂凌承办的“农民工薛某某劳动争议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调解网”公益律师昌子敬承办的“农民工明某某意外失明提供法律援助案”与“残疾儿童汪某某提供法律援助案”,也被选入司法部司法行政(法律服务)案例库。案例一:残疾人王某某低保金抚恤金受侵害提供法律援助案 王某某是一位22岁智力壹级残疾人,父母协议离婚后跟随父亲王某生活,在王某死后跟随姑妈生活,2014年8月,王某某的叔婶王某斌、喻某某为了获取王某某低保金、其父丧葬费及抚恤金等,强行将王某某从其姑妈王某红家带走,并且控制了她的存折。其母胡某因刑事犯罪服刑出狱后将王某某接走并共同生活,同时,要求王某斌、喻某某夫妻交出王某某的存折,并且返还被取走的钱。王某斌、喻某某拒不返还,主张取走的钱是王某某的抚养费用。胡某带着女儿王某某来江岸区法律援助中心请求法律援助,曹红玲律师接受指派后即着手起诉所需资料,通过细心耐心的工作,详细了解案情。曹律师分析案情,发现首先由两个问题存在:诉讼请求中的财产包括王某某父亲的丧葬费用,涉及到死亡抚恤金和丧葬费的分割问题;母亲胡某的法定代理人身份存在问题,不能参与案件。曹律师迅速帮助胡某完成了身份程序的变更,做好财产的分割,让案件实体和程序问题不再有障碍。 2016年3月8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王某斌、喻某某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返还王某某31000元。双方均未上诉。判决生效后,王某斌、喻某某拒不执行,胡某代理王某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从2016年7月起王某斌、喻某某每月支付1000元。 案例二:陈某劳动争议提供法律援助案 陈某是一个单亲母亲,十年前离婚后就独自带着儿子生活,每月3000元的工资除了要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用,还要负担儿子的生活、上学、培优等费用,2017年3月,陈某向工作了七年的A公司提出,希望A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然而得到的答复却是“工资中已经含有500元的社保补贴”。陈某后来了解到A公司的这种做法是违法的,严重侵害了其合法权益。书面辞职之后,陈某向武汉市江岸区法律援助中心提出法律援助申请。江岸区法援中心审查通过后,指派湖北金卫律师事务所曹红玲律师承办此案。曹律师接受指派后及时联系陈某,详细了解了她工作情况,并指导她搜集能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陈某告诉律师自己手上并没有劳动合同,每次在合同上签名之后公司都会把合同收走,自己只有离职申请表和发工资的银行明细,但离职申请表上没有公司公章、工资转账银行明细上也没有显示公司名称,也就是说陈某并没有能直接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材料。从表面上看,该案件似乎是一个十分普通简单的劳动纠纷,争议焦点为:工资中是否含有社保补贴,劳动者对此是否知晓并认可。可是庭审中却出现了意外。A公司出示了一份陈某亲笔签名、盖有B公司公章的劳动合同,主张主体有误,陈某告错了对象。于是庭审的焦点变成陈某到底与哪个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假如陈某真的是与B公司有劳动关系,那么不仅所有的程序得重来一遍,而且还可能被认定为旷工,甚至经济补偿金的诉求也无法得到支持。曹律师以银行转账工资明细为证,证明陈某的工资由A公司发放,同时仔细核对营业执照,发现两个公司的经营地址、经营范围完全相同,并且经核查证实两个公司共用一套人事和财务人员;承办律师对A公司举证的由B公司及其员工出具的证明一一辩驳找出漏洞,完全推翻了A公司的证据。成功为陈某争取到社保赔偿金、经济补偿金等共计56000元。 案例三:未成年人刘某涉嫌诈骗提供法律援助案 刘某系未成年人,幼时父母离异,其与姐姐跟随祖父母住在老家,系留守儿童,初中肄业后一直靠打零工维持生计,直至2017年6月加入了龙某某的诈骗团伙,龙某某将六味地黄丸加工制作成“排毒丸”,刘某在龙某某安排下穿上苗族衣服假装苗族人,在已经设置好的摊位附近发放虚假宣传广告单,骗取唐某人民币8500元整。办案人员了解到刘某的情况,因无法联系到刘某法定监护人,为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武昌区人民检察院向武昌区法律援助中心发出指派辩护律师通知函,请法援中心依法指派律师为刘某提供辩护。武昌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湖北金卫律师事务所的黄云律师作为刘某的援助律师。接受指派后,黄云律师第一时间联系承办本案的检察官了解案情、查阅卷宗,并迅速会见刘某。因刘某年龄较小、文化程度较低,对自身所犯之罪未有清晰的认识,黄云律师便认真仔细地告知了刘某本案的性质,同时也告知刘某如果可以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取得其谅解,那么就可能减轻处罚。在刘某表示愿意进行赔偿后,黄云律师经过与各方的联系与沟通后,使刘某获得谅解,最终检察院综合考虑,做出了“附条件不起诉决定”。 案例四:农民工薛某某劳动争议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薛某某系武汉市蔡甸区农民,2016年7月6日到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作,工作岗位为铲车司机,双方约定每月工资为3500元。薛某某在职期间,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与薛某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给薛某某缴纳社会保险,且拖欠薛某某工资及双休日加班工资,薛某某因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上违法行为被迫于2016年9月19日离职。经与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多次协商,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同年9月29日用户名“钱某某”向薛某某转账支付了部分工资后,一直未给薛某某任何经济补偿。武汉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湖北金卫律师事务所涂凌律师作为其法律援助律师。涂凌律师接受指派后发现该案快过诉讼时效,立刻于指派当天约薛某某到律师事务所面谈。涂凌律师通过认真听取薛某某对本案的陈述,了解薛某某的诉求,整理了案件材料后,立即起草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书,于指派当天下午向武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了仲裁。她围绕着案件的核心问题:“如何证明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如何证明双休日加班的事实?”开始收集证据,准备案件材料。仲裁委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裁决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薛某某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拖欠薛某某的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社保损失,但对薛某某的双休日加班工资的诉求以证据不充分未予支持。建筑工程公司不服上诉,薛某某听取援助律师的建议,也依法提起诉讼。最终一审法院采纳了援助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及双休日加班事实,判决被告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薛某某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拖欠薛某某的工资、双休日加班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社保损失。案例五:农民工明某某意外失明提供法律援助案 明某某在工地指挥作业时,材料中的渣滓掉落右眼中,但是一直未治愈,受伤的眼睛接近失明,次年3月明某某离职。明某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该建筑公司武汉分公司补发工资并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和经济赔偿金,仲裁裁决支持了明某某关于双倍工资的仲裁请求。随后,明某某向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的申请,该建筑公司武汉分公司不服提起诉讼,工伤认定程序中止。经法院一审和二审审理,最终判决认定明某某与某建筑公司武汉分公司不具有劳动关系,后明某某撤回了工伤认定申请。明某某工伤赔偿无果,伤眼接近失明,无法工作,家庭经济困难请不起律师,经人指点找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法律援助中心寻求法律援助。江岸区法律援助中心审查后,认为明某某符合法律援助的条件,决定对其进行法律援助,并指派湖北星威律师事务所律师昌子敬承办此案。昌律师了解案情后,申请对明某某的眼疾与工地施工渣滓掉入眼睛之间是否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进行鉴定。经委托武汉中诚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认为明某某右眼边缘性角膜炎、继发性青光眼与在工地右眼受伤有直接因果关系。最终,法院采纳了有关明某某的眼疾与工地施工渣滓掉入眼睛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的鉴定结论,支持了明某某的诉讼请求,判决某建筑公司承担工伤赔偿责任,支付各项损失费用20余万元。 案例六:残疾儿童汪某某提供法律援助案 脑瘫患儿汪某某确实有损害事实,但在一审中因多方原因未完成医疗鉴定,继而无法确认武汉市某医院过错及原因力大小,即使一审历时八年,且受援人家属多次上访,最后一审也只判决医院支付受援人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通过昌律师专业分析,二审维持一审判决可能性很大。昌律师在此诉讼风险很大的情况下接受指派后,本着最大限度维护受援人合法权益,选择以调解为主的诉讼方案,通过多次与受援人家属及法院沟通,寻找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平衡点,从而提出具有可行性的调解方案。最终,本案由一审判决医院支付受援人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到二审调解医院补偿受援人30万元,维护了汪某某的合法权益详见司法部司法行政(法律服务)案例库:残疾人王某某低保金抚恤金受侵害提供法律援助案:http://alk.12348.gov.cn/Detail?dbID=46&dbName=FYGL&sysID=2784陈某劳动争议提供法律援助案:http://alk.12348.gov.cn/Detail?dbID=46&dbName=FYGL&sysID=4057未成年人刘某涉嫌诈骗提供法律援助案:http://alk.12348.gov.cn/Detail?dbID=46&dbName=FYGL&sysID=10034农民工薛某某劳动争议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http://alk.12348.gov.cn/Detail?dbID=46&dbName=FYGL&sysID=4056农民工明某某意外失明提供法律援助案:http://alk.12348.gov.cn/Detail?dbID=46&dbName=FYGL&sysID=3397残疾儿童汪某某提供法律援助案:http://alk.12348.gov.cn/Detail?dbID=46&dbName=FYGL&sysID=5986

  • 24
    2013-05

    “法在援助”公益活动2013第2期(武汉)完结

    【2013】援字第002号 案件,是由武昌区法律援助中心委托的 劳动仲裁 法律援助案件,施敏律师承办本案,并得到陈永明的公益支持。2013年3月31日,确定承办律师。2013年4月8日下午,本案开庭。2013年4月10日,承办律师上传《代理提纲》。2013年4月23日,调解网收到承办律师提交的《武汉市武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裁裁决书》的复印件,文书编号:昌劳人仲裁字[2013]第88号。裁决结果为:第二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2013年4月28日,调解网从案件来源单位确认:本法律援助案件已经立卷结案。2013年5月22日,承办律师确认:已经从公益支持方领取办案补贴。(办案过程详见:http://www.tiaojie.com/yuanzhu/detail/10?uid=87) <img src="http://old.tiaojie.com/UploadFile/editor/20141001/20141001032236_35842.jpg alt="" /> 本期活动致谢: 公益支持:陈永明(湖北省政协委员) 居民调解员: 施敏(湖北正义行律师事务所 律师);

  • 16
    2013-03

    “法在援助”公益活动正式启动

    2013年3月14日,“法在援助”公益活动2013第1期(武汉)正式启动。 “法在援助”公益活动是 调解网 发起的公益法律活动。调解网接受案件来源单位的委托,不定期发布需要提供法律援助的案件信息,接受 居民调解员 的志愿报名,从中遴选居民调解员并推荐承办法律援助案件。 在法律援助案件办结之后,在调解网上公示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居民调解员和公益支持方并致谢。 同时,调解网引导需要帮援的社区居民与法律援助机构建立联系。 调解网携手热心支持公益的机构、个人共同推动“法在援助”公益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