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快讯

  • 10
    2014-01

    调解网参加两岸四地消费者保护合作机制会谈

    2014年1月7日上午,民革中央联络部李霭君部长、联络部一处负责人董辉、民革湖北省委员会副主委毛宗福教授、联络部副部长陈云清等一行,就两岸四地消费者保护合作机制等问题与武汉大学国际消费者保护政策与法律研究中心的研究人员进行了全面深入地探讨。 会谈在武汉大学法学院举行,由武汉大学国际消费者保护政策与法律研究中心主任余敏友教授主持,邓朝晖副主任、冯洁涵教授、孙晋教授、刘瑛副教授、熊琦副教授、范晓亮博士等在会谈中发言。 调解网代表参加本次会谈,并就调解网参与远程消费者纠纷解决机制等问题发言。

  • 10
    2014-01

    调解网与武汉爱熙社会工作服务中心建立合作关系

    2013年12月下旬,“调解网”与武汉爱熙社会工作服务中心签署合作备忘录:双方共同推动社区公益服务。

  • 07
    2014-01

    “社区说案”2013第2期内容

    消费维权知识讲座-—消费者如何通过消费者协会维权 (讲座人:武昌区消费者协会秘书长肖军 整理人:周南律师) 一、消费者与消费者协会(一)消费者消费者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人。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同时,消费者应当努力掌握所需商品或者服务的知识和使用技能,正确使用商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二)消费者协会消费者协会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二、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争议时的维权途径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三、消费者协会的受案范围 消费者协会不受理下列投诉: 1、消费者个人私下交易产生的纠纷;2、商品超过规定保修期和保证期的;3、商品标明是“处理品”或“特价商品”的(没有说明真实处理原因的除外);4、商品是从旧货市场购买的;5、消费者未按商品使用说明书使用、保管、拆动导致商品或者人身损害的;6、被投诉方不明确的;7、争议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8、法院、仲裁机构或者有关行政部门已经受理的。四、投诉维权应注意的问题(一)、纠纷发生后,消费者可与经营者先行协商,多数经营者注重信誉,愿意配合消费者解决问题。协商不成的,可向消费者协会投诉;(二)、消费者应保留购货发票或收据,必要时可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现场取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案例一:2012年3月10日晚上七点多,王女士和家人共进晚餐时,从卧室飘出一股糊臭味,进房间一看发现一小时前开始预热的电热毯将垫被、床单和盖被烧破了。王女士和商家协商无果后持发票向消协投诉。消协经调查认定,王女士2011年冬天以45元的价格在某超市床上用品专柜买了这件电热毯,确系电热毯质量问题引起被褥着火,经营者应对有效使用期内的产品质量负责。经调解,超市赔偿王女士各项损失1000元。(三)、消费者投诉要实事求是,不要夸大事实,也不要隐瞒自己使用中的不当行为。案例二:2004年4月16日,孙先生在某五金店以55元的价格购买“虎头牌”砂轮一块,当日下午,在孙先生操作过程中,该砂轮在高速旋转时突然粉碎飞出,碎片将旁边的高先生头部击伤,花去治疗费4650元。孙先生在店方拒绝赔偿后向消协投诉。经调查,店方所售砂轮是武汉某磨具磨料厂生产的,有多种有效证明,属优质产品。经实地观察,事故系投诉人使用不当且磨具未安装防护罩而引发。于是,消协对其投诉不予支持。(四)、消费者投诉应合理合法,要求修理退换或者赔偿损失,均应合情合理,不可提出不切实际的要求。案例三:2004年元旦,王某在武汉市中北路一超市花3.3元买了一袋话梅,吃了一枚后感觉糖化了粘在一起,王某遂以霉变为由要求退钱并赔偿500元,超市主动寻求消协公正处理。经消协调解,超市同意退款并支付王某20元交通费、误工费,王某接受。(五)、难以确定质量问题的,可在投诉前委托有关部门进行鉴定。若确属质量问题,鉴定费用由经营者承担。

  • 30
    2013-12

    民主与法制时报:普法需要两代人

    从执法、教法到最后立法,周冶陶和法律打了半辈子交道。退休后,她以网上线下“专业”普法,推动“第三方调解”。曾经的反贪局长做公益,她为了什么? 66岁的周冶陶自称是体制内的“另类”。这位在任何场合从不隐瞒自己观点的女性官员,退休后,也表现出不“合群”的姿态。 “做公益,它还是个法律服务网站。”现在,周冶陶引以为豪的是,她仅用不到两年的时间,创办了以普法为目标的“调解网”(www.tiaojie.com),位列百度搜索第一,“基本没做过推广的。” 2011年,周冶陶从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职位退休。从执法、教法到最后立法,和法律打了半辈子交道。如此看来,“调解网”再次延续了她和法律的关系。 “一网打尽”法律人 周冶陶在任时并不热衷为自己“谋官位”,退休后却开始对自己的新身份“广而告之”。从周冶陶的履历看,她的声望和权威都是毋庸置疑的。36岁,她是全国最年轻的省级副检察长,44岁赴任湖北省首任反贪局局长。之后,被调任湖北人大参与立法工作,历任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兼研究室主任、法制委员会主任。退休前夕,周边好友就开始关心她的退休生活,建议大体三种,“找个单位作顾问,挂个名举着旗子挣大钱”;“当杂志主编,学习养生之道”;“吃喝玩乐,索性享受生活”。“聪明才智还没发挥完”的周冶陶一番考虑后,哪样都没选,还想做和法律相关的,“普法20多年,老百姓还没找到法律的门径。”这次,她的选择颇为时尚,“上网做公益”。周冶陶设想,试着让法律变得生动有趣,大家能在游戏中学习法律,问题就是案例,各方来讨论,谁接触案例就给谁普了法。“你是解决实际问题,我用法律知识来帮助你,第三个人来看就是游戏。通过游戏来了解法律,房产纠纷、婚姻纠纷,就知道怎么处理。人们离不开与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普法需求很大。”与大多数公益组织不同的是,她试图将法律职业共同体——法官、检察官、律师、人民调解员、公证员、仲裁员、高校法学教师等法律专业人士“一网打尽”,以普法到居民为最终目标,网上线下“专业”普法,推动“第三方调解”。事实上,想要“一网打尽”并非易事,体制内的法官、检察官似乎很少和个人组织的公益活动有所关联。“其实体制内也有很多人有公益心,只是没有发挥的平台”。周冶陶深知“在体制内,没有身份很难做事”,在任时并不热衷为自己“谋官位”,退休后却开始对自己的新身份“广而告之”,“过年的时候,发疯似的发了200多封信,信里加一张调解网的贺年纸,‘我办了个纯公益服务的法律网站,面对草根,希望你关注’。”创办之初,周冶陶亲力亲为,利用“私交”先去各个单位“布道”,收获颇丰。时至今日,武昌区政协社法委、武昌区司法局、武昌区人民法院、武昌区人民检察院、湖北省残疾人联合会、团省委权益部、多所大学的法学院、多家律师事务所等单位都与“调解网”签署了“合作协议书”或“合作备忘录”。“一是为了长期合作,二是妇联、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维权缺乏专业法律队伍,同时也能扩大‘调解网’影响。”周冶陶说。 谨慎公益在没有找到合适的专业机构负责账目的情况下,周冶陶不接受任何个人或单位对“调解网”的捐款或现金资助。  体制内的力量动员起来后,如何让法律“飞入寻常百姓家”才是重点。12月7日,武汉市江汉区汉来广场,《楚天金报》周末义工队组织的公益活动正在进行。有为社区居民理发的,有美容美甲的,仔细一看还有厨师学校的校长教人做菜的,苏宁电器的师傅帮人修理电器的。当然,周冶陶的“调解网”组织的“法在社区”活动也在其中,一个易拉宝简介,两张桌子,一排椅子。几乎每两个周末,“法在社区”活动都会以这样的形式出现在武汉市的某个小区附近。有些是周冶陶和《楚天金报》周末义工队合作的结果,省去不少联系社区的时间。如今,在“调解网”注册的居民调解员已有268位,在网上他们提供“法律咨询”,线下他们参与“法在社区”“法在援助”“社区说案”和“法律热线”活动。2013年新刑诉法实施后,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特别程序中,“合适成年人”制度、审前社会调查、附条件不起诉都属于制度性突破,“调解网”与未成年人保护组织——武昌区青少年教育办公室合作,参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合适成年人”“社会调查”“考察帮教”“社区矫正”等公益活动。“法在社区”的活动已是常态,其他7类公益活动同时进行。“调解网”事先公布每期线下公益活动的时间、地点等具体安排,接受法律专业人员的网上志愿报名,并从中确定参加每期公益活动的居民调解员。12月7日的“法在社区”活动,现场负责人是律师周南,他的主要工作是“占座、协调、拍照”,通常每次参与活动的居民调解员大多并不相识,周南介绍完毕后,就有居民上前咨询了。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中南派出所法庭的法官陈原,周末也会抽出两三个小时走进社区,“大多数是继承、邻里纠纷的咨询”。在这位基层青年法官看来,“过去的人敬畏法律,现在的大多数人懂法,并且知道维护自己的权利,但是可能拒绝接受对他不利的法。”武昌区司法局局长陈革认为,公益组织这样高频率地组织活动很难得,“现在政府搞活动可能比公益组织做的要大,但往往活动完了就悄无声息了。”然而,高频率地组织活动也意味着高成本。但是,在现阶段,“调解网”没有银行账户,支持公益的单位和个人在活动结束后直接将补助发给参与的居民调解员,“调解网”并不经手。周冶陶觉得,“曾经的反贪局长账目不能出问题”,在没有找到合适的专业机构负责账目的情况下,不接受任何个人或单位的捐款或现金资助。“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人普法不局限于活动,是可以随时随地展开的。”周冶陶说。曾有社区居委会主任找周冶陶出主意,她三句话解决了困扰这位主任半年多的难题。社区里一个男孩子非常淘气,学校劝退,接连转校三次,最后找到的学校都拒收。家长没办法,找居委会帮忙。周冶陶告诉居委会主任,根据《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学校责任”一章中,第一条就是任何学校不得无故拒绝义务教育学生。你拿着法条找校长,告诉他不收这个孩子是违法的。如果还是不收,家长就到法院起诉。孩子的教育问题就这么解决了,周冶陶说:“这就是普法。居委会主任现在才知道通过这个法律条文就可以维权。脱离实际很难理解抽象的条文,其实每个抽象的条文是大量事实里面提炼出来的,你要别人掌握,就必须还原那些实践。” 普法之道36岁的周冶陶履新湖北省检察院副检察长,当时流传她“(解决)一个案子收服一个处长”。周冶陶自诩深谙“普法之道”。曾经在改革开放之初,已经是副厅级的周冶陶“高职低就”到湖北省仙桃市任市委副书记,全面主管政法工作。彼时全国性的普法活动刚开始,除了天天处理“车匪路霸”外,还要纠正农村搞偏了的法制教育学习班。当年普法主要是学习法律知识,但在农村俨然是干部管农民的一个办法。“政法和基层干部不按法律来,什么人都办法教班,办到你低头为止。比如,准备超生的,要检讨到不超生为止。欠粮欠款的必须定计划,准备什么时候还粮还款。”周冶陶苦笑基层干部很会“联系实际”,可怕的是在荆州地区县委书记会上,11个县市10个支持,还想大力推广。她发言坚决反对,最后只有荆州地委书记支持她的观点。很多年后,周冶陶已经调到湖北省人大常委会担任副秘书长,跟着当时的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到下面检查普法成果。“怎么那么多干部考98分?”“办案子”出身的周冶陶觉得奇怪,翻了下考卷,“居然有一份卷子上填的名字是李专员。”把卷子拿给带队的副主任一看,检查组顿时哈哈大笑。“谁考试不填自己的名字填职务?”“城里的机关干部抄一遍也行,也有个印象,结果抄都是别人抄的。”周冶陶认为干部普法不能靠这种形式。“作风很浮,会一开就算把普法考完了,再者队伍都不懂法,还去普法别人,能普法什么?”各地检察院成立之初是以转业军人为主的队伍,文化不高。周冶陶当时在武汉大学中文系当老师,被湖北省检察院选中,之后周冶陶开始上夜大、电大弥补法律短板,最后考上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研究生,系统学习法律。36岁的周冶陶履新湖北省检察院副检察长,当时流传她“(解决)一个案子收服一个处长”,其体重也从110斤降到92斤。站稳脚跟后,周冶陶要办一件更重要的事,“摘他们初中小学帽子”,培养“专业检察官”,随即创办了湖北省检察学校并任校长。自己当老师,周冶陶才发现法学教育离法学实践非常远,即便法学博士都不知道我讲的这些东西。“大学没有检察专业,办案子都要老同志带,公安习惯叫师傅,这都是行帮的习气。聪明的孩子一年放单飞,不聪明的孩子两三年都不能独立办案。”周冶陶归结为法学教育严重缺失,她多次呼吁,我们的党校应该开设法律必修课,及格才能毕业,组织部需要有这个意识。 “填空”一向乐观的周冶陶对于普法现状并不乐观,一方面很多人还是法盲,信访一定程度上也消解着法律的权威。中国特色的社会普法已有28年。 法律文化的培育更是长久的工作,普法从青少年开始却始终停留在口号层面。“一年一次的法制讲座是远远不够的,很多青少年犯罪源于不知道是违法。”周冶陶说。新刑诉法实施后,周冶陶敏锐地意识到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新增加的程序。武昌区法院主管未成年人审判工作的法官找到武昌区青少年教育办公室副主任王慧,希望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参与到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来。然而,王慧面临的问题是,武昌区一年大约60起未成年人案件,但她的部门只有两个人,一方面人手严重不足,另一方面缺乏专业法律知识。周冶陶决定“填空”,调解网的义工可以成为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志愿者,解决专业和人手问题,由此新增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之“合适成年人”“社会调查”“考察帮教”“社区矫正”4个公益项目。武汉科技大学法律系副教授刘斯凡是参与公益活动较多的居民调解员,已经参与过4次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社会调查”。“审前社会调查的作用有两方面,通过调查过往的表现来看人身危险性有多大,为量刑做参考。再者,对家庭环境、社区、学校的调查,看能否达到监管效果,这涉及矫正问题。”对刘斯凡和王慧来说,这是在没有前人经验的基础上的探索。他们先向曾经做过社会调查的司法所取经。“他们主要采取座谈的方式,将家长、社区、派出所集中到一起讨论。”刘斯凡认为未成年人和成年人是有区别的,考虑到未成年人隐私和立场客观问题,应该分开单独调查。万事开头难。家长不愿意让学校知道孩子涉嫌犯罪,学校和社区从没做过类似的意见。调查工作之初几乎都要去挨个说服。王慧想到一个办法,可以将各街道团干加入到调查队伍中来,团干对社区情况比较熟悉,在调查时能够减少阻碍。不过,跨区的调查作用不大,比如在武昌区犯案,但其居住的社区、学校都在洪山区,调查起来耗时耗力,时间都浪费在各种盘问和找领导上。几个社会调查下来,王慧对未成年人犯罪有了新的理解。调查之前,王慧以为少年犯的家庭情况可能比较极端,存在暴力或者父母离异,但现实并非如此。“不一定是极端家庭,但一定存在教育缺失,有些家庭情况很正常,深入了解就会发现,还是和父母有很大关系。比如,有个孩子的父母不停地唠叨,以为自己管吃管住就可以了,忽视了他的教育和心理成长。为什么很多小孩会变成累犯、从少年犯变为成年犯,根源还是回去之后教育环境没有改变。”关于“调解网”未来的发展,周冶陶还有很多想法,比如在网上让专家们开设法律讲座;进行案例分析,把握社会脉搏;网络的无界限可以在其他城市复制。 一向乐观的周冶陶对于普法现状并不乐观,一方面还有很多人是法盲,信访在一定程度上消解着法律的权威。一方面社会转型中大量新的问题出现,新的法律关系产生,解决的手段跟不上。“普法至少还需要两代人。”周冶陶说。记者手记这是我第二次采访周冶陶女士。第一次见面是两年前,在武昌一间茶室中,彼时她刚刚退休,激情未退,仍念念不忘强调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问题。印象中,有关人大立法以及检察院的业务问题似乎没有什么能难住她,我内心直叹这个老太太好厉害。再次见她,是在她的寓所,依旧思维敏捷,语速极快,得知她身患癌症,更觉得她乐观潇洒。之前,听说她创办公益网站“调解网”,只是觉得这老太太还挺时尚,不过是打发退休时间罢了。不料,此次采访完才知,“调解网”在武汉法律界早已赫赫有名。12月7日是周六,我先去汉口民权广场采访“法在社区”活动,周冶陶当时作为湖北省妇联常委要参加妇联的活动没有来。9点钟正式开始,《楚天金报》义工队组织的场地,每个单位都是公益服务,有个小摊,先到先得。最先热闹起来的是理发,然后是厨师教做菜,美容美发很快也张罗起来。“调解网”的小摊还没人“上门”。周南说来晚了没抢到有利位置,我心里嘀咕,会有人来咨询吗?华中科技大学学生喻浩作为法科学子志愿者,拿起宣传单去“普法”了,不一会儿“调解网”4个位置就坐满了。可惜武汉话我听不懂,每次都是他们说完我再去问居民调解员咨询的哪类问题。直到11点义工队撤摊,居民调解员还在站着耐心解答。其实,法律也可以像理发美容一样,毫无“架子”地出现在老百姓身边,并最终让他们习以为常。打官司不再是老百姓眼中惹事上身的概念,或许,这才是普法的要义。周冶陶退休后,仍然在大学教书,只是不再是40年前教中文。知识分子的气质犹存,在她的词典里没有禁区,我可以畅所欲言。周冶陶笑谈,曾在基层和泥腿子打交道,在检察院掌握政策,把握方向,让她更加明白了中国的国情,更加了解中国的农民。当然她还学会了“下级干部怎么懂得对付上级干部”。36岁就成为最年轻的省级副检察长,本该前途无量,她自嘲,自己是属于全面锻炼的干部,什么都锻炼好了,就跑到湖北省人大“封”起来了。周冶陶说她并非不懂为官之道,聪明却不精明,知识分子的一些东西根深蒂固。 随后,我又采访了武昌区司法局局长程革,武昌区青少年教育办公室副主任王慧,参与活动的教授刘斯凡和青年法官陈原。这些热心公益的人,貌似存在着一种相同的精神气质,热情又谦逊。(本社记者 徐秋颖 发自武汉) 详见 民主与法制时报:http://www.mzyfz.com/cms/minzhuyufazhishibao/huanqiu/html/1253/2013-12-30/content-938738.html

  • 19
    2013-12

    “法在社区”公益活动2013年第28期(武汉)举行

    2013年12月19日(周四)上午,“法在社区”公益活动2013年第28期在武汉市 汉阳区 归元寺 举行。本次活动由调解网与归元禅寺共同举办。本次活动的指导单位为武汉市政协民族宗教委员会。本次活动无公益支持方。武汉市政协常委、湖北省佛教协会副会长、归元禅寺隆印方丈等出席了本次活动。 17位居民调解员和1位法科学子志愿者在“调解网”上志愿报名参加本次公益活动。综合考虑居民调解员类型的广泛性、报名先后顺序、电话确认能否按时参加等因素,“调解网”遴选出4位居民调解员和1位法科学子志愿者参加本期活动。 本期活动致谢: 居民调解员:1、宫步坦(湖北金卫律师事务所主任,武汉市政协民族宗教委员会委员); 2、裴 超(湖北多能律师事务所 实习律师); 3、王晓露(其他法学或法律工作者); 4、李泉亮(湖北金卫律师事务所 律师)。法科学子志愿者:何浩湧(武汉工程大学邮电与信息工程学院法学专业 2011级本科生)

  • 14
    2013-12

    “法律热线”公益活动2013年第3期(武汉)举行

    2013年12月14日下午,“法律热线”公益活动2013年第3期在武汉晨报社举行。本次活动由“调解网”与武汉晨报法治版共同举办,并得到武汉大学马克昌法学基金会的公益支持。 8位居民调解员在“调解网”上志愿报名参加本次“法律热线”公益活动。经电话确认能否按时参加等因素,“调解网”遴选出1位居民调解员参加本期活动。 围绕“房产纠纷合法维权”的活动主题,居民调解员王秀菊在武汉晨报社接听了两个多小时热线电话,电话解答社区居民法律咨询并进行说服疏导。 本期活动致谢: 公益支持: 武汉大学马克昌法学基金会居民调解员:王秀菊(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 律师)。现场负责人:贾雪梅(武汉晨报法治版 记者) 本次活动媒体报道: 《武汉晨报》2013年12月17日“法治版”:http://whcb.cjn.cn/html/2013-12/17/content_5264762.htm

  • 07
    2013-12

    “法在社区”公益活动2013年第27期(武汉)成功举行

    2013年12月7日(周六)上午,“法在社区”公益活动2013年第27期在武汉市 江汉区 民权路 汉来广场 举行。本期活动由“调解网”与“楚天金报周末义工队”共同举办。本期活动无公益支持方。11位居民调解员和2位法科学子志愿者在“调解网”上志愿报名参加本次“法在社区”公益活动。综合考虑居民调解员的报名先后顺序、所在单位尽量不同、电话确认能否按时参加等因素,“调解网”遴选出2位居民调解员和2名法科学子志愿者参加本次活动。 本期活动致谢:居民调解员: 1、刘 良(湖北仁义律师事务所 律师); 2、王秀菊(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 律师)。 法科学子志愿者: 1、何浩湧(武汉工程大学邮电与信息工程学院法学专业 2011级本科生); 2、喻 浩(华中科技大学文华学院法学专业 2011级本科生)。现场负责人:周南(湖北金卫律师事务所 律师)。

  • 06
    2013-12

    “法在社区”公益活动2013年第26期(武汉)成功举行

    2013年12月6日(周五)上午,“法在社区”公益活动2013年第26期在武汉市 黄陂区 李家集街 金银岗村 举行。本次活动由调解网与武汉基督教青年会共同举办。本次活动的指导单位为武汉市政协民族宗教委员会。本次活动无公益支持方。武汉基督教青年会副总干事孙晓兵、武汉团市委权益部吕莹主任、武汉爱熙社会工作服务中心官珉月等参加了本次活动。 9位居民调解员和2位法科学子志愿者在“调解网”上志愿报名参加本次公益活动。综合考虑居民调解员类型的广泛性、报名先后顺序、电话确认能否按时参加等因素,“调解网”遴选出3位居民调解员参加本期活动。 活动志愿者们与 联青金银岗小学 的同学们聊天,与孩子们一起开展活动;居民调解员为金银岗村村民提供公益法律服务。 本期活动致谢: 居民调解员:1、杨 昂(华中科技大学法学教师、法学博士、博士后); 2、宫步坦(湖北金卫律师事务所主任,武汉市政协民族宗教委员会委员); 3、彭 博(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 2011级法律硕士)。

  • 04
    2013-12

    “法在社区”公益活动2013年第25期(武汉)成功举行

    2013年12月4日(法制宣传日)上午,“法在社区”公益活动2013年第25期在武汉市 东西湖区 常青花园举行。本期活动由“调解网”与东西湖区司法局常青花园司法所共同举办,常青花园司法所所长刘芬参加本次活动。本期活动无公益支持方。9名居民调解员和3位法科学子志愿者在“调解网”上志愿报名参加本次“法在社区”公益活动。综合考虑居民调解员类型的多样性、报名先后顺序、电话确认能否按时参加等因素,“调解网”遴选出2位居民调解员和2名法科学子志愿者参加本期活动。 本期活动致谢: 居民调解员: 1、胡 丽(湖北金卫律师事务所 律师); 2、邓琬心(武汉大学法学院 法学博士生)。 法科学子志愿者: 1、成添翼(武汉大学法学院 2011级本科生); 2、张正林(武汉工程大学邮电与信息工程学院法学专业2010级本科生) 湖北光年律师事务所夏威律师、王玺律师也参加了本次公益活动。

  • 30
    2013-11

    调解网参与对未成年被告人的宣判后教育

    2013年11月29日上午,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对未成年被告人XXX涉嫌放火案(司法机关案件编号:2013鄂武昌刑初字第01080号)宣告判决,并在宣判后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教育。 未成年被告人的父母,武昌区青少年教育办公室副主任王慧和本案社会调查员(居民调解员)李光福、王琼等各方代表参加了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教育。